昨天下午,车主王先生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他与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汽车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故销售合同应属无效。原告本意并非购买该车辆,故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亦应将该车辆返还被告并支付合理的车辆使用费。
此外,熠龙伟业公司在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对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原告构成了欺诈,而最终交付的是原告并不准备购买的黑豹汽车,同样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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