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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打击囤地,开发商停工1年将收土地闲置费


[  网易    更新时间:2006/4/28  ]    ★★★

   对于闲置土地的定义有了新规定,开发商拿到的土地,如未按期动工或中止建设满一年,将视同土地闲置。

   闲置概念明晰

  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不能转化为有效供给,导致土地市场供求紧张而推动房价上涨的问题,出台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新规。

  新规要求,自7月1日起,国有土地出让除要签订2000年版的《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外,双方还要就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等用地条件等作出强制性约定。

  对已动工建设的开发商,如根据约定日期已开发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同被视为土地闲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

  而相比以前对闲置土地仅认定未动工时限和投资比例,新办法对项目启动后停工周期作出了严格的时间和进程界定。
这意味着开发商拿到土地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逾期不动者,或以“挖坑”当作幌子“开工”、停工不建的行为,均被视为开发商长期变相囤积土地。

   变相囤地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主要是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降低项目对土地资源的消耗,防止开发商变相降低容积率“开发高档楼盘”,从而导致土地供应量减少。

  据了解,现行的《城市房地产法》和早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虽然对闲置土地处置作出了规定,但开发商利用各种名目变相囤地现象依然严重。

  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经营性土地从原来协议出让向公开“招拍挂”方式转变,而部分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方式也由原来的“暗箱”操作、“跑马圈地”转变为“拿地后按兵不动”,或者“挖一个坑就不再建设”等新招,变相囤积土地、哄抬房价。

  国土资源部新近发表的2005年土地资源公报显示,截至2004年底,国内城镇闲置土地已达7.2万公顷,其中包括住宅用地在内的经营性土地占了相当一部分。北京国土局副局长张维在早前亦表示,2005年北京闲置土地约在6000公顷左右;遏制闲置土地数量扩容刻不容缓。盘活土地“敲山震虎”

  对此,顺驰中国副总裁荆宏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尽管这是针对未来出让土地作出的规定,但对目前市场形势同样具有“敲山震虎”的作用。相信近期有关部门对盘活存量用地还会有新举措,盘活土地、增加土地供应显然已经成为平抑房价的配套系列政策之一。

  不过荆宏同时预计,新办法也对开发企业提出更高资金要求,提升了房地产准入门槛,市场在由中小企业向大集团集中的同时,开发运营也会趋向更加谨慎保守。

  此外,为防止开发商通过工业项目拿地变相转为开发住宅,新规还作出特别约定: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自身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开发商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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