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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外务省回应隐蔽武器交易,称已出口武器是猎枪


[  网易    更新时间:2006/4/12  ]    

日本公使登门谈武器出口

4月6日下午14时,日本驻华大使馆公使、新闻文化中心主任井出敬二先生和日本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中心新闻媒体主管金丽华小姐,再度登门拜访《青年参考》,就本报1月17日刊登的《透视日本军费开支真相》和2月7日刊载的《日本隐蔽的武器交易》两篇文章进行沟通,并转达了日本外务省对本报报道的“见解”。

外务省三部门撰文回应

《透视日本军费开支真相》一文(下简称《透》)1月17日刊登后,日本驻华大使馆井出敬二公使便主动约见本报记者,并于1月19日登门拜访,就《透》文进行沟通。

《透》就日本驻华外交官解读中国军费和日本本国军费的表述方式和方法提出了质疑,同时引用国际权威学者对日本武器出口问题的研究披露日本出口武器的情况。

后来,井出敬二公使提出“希望看到国际学者对日本武器出口问题研究原文”,本报遂编译了《日本隐蔽的武器交易》一文,该文原刊于《焦点日本》杂志、由欧米加研究基金会研究员罗宾·巴兰坦撰写。巴兰坦曾在多个军控研究机构、英国广播公司等主流媒体上发表了不少文章。他在该文中认为,2004年,日本政府宣布加入美国导弹防御系统标志着维持了40多年的《武器出口禁令》即将走到尽头;其实,日本2002年共出口价值6500万美元的轻兵器,此金额让日本荣登2002年度世界8大轻兵器出口国之列,其中美国是日本武器最大的进口商。最后,文章还认为:日本国防工业的出口许可证缺乏透明度。尽管日本每年都向联合国数据库上交武器出口数据,但这些数据都是自愿提交的,往往和其他国家递交的“进口日本武器”的数字不吻合。

针对上述报道,井出敬二公使1月19日登门与本报记者见面时表示,日本恪守“武器出口三原则”,只向外国出口“猎枪与运动枪械”,并表示愿意提供日本出口“猎枪与运动枪械”的相关数据与情况。为此,记者明确表示,希望能获得相关的具体参数,比如说出日本出口枪械的数字、口径、杀伤力等。井出敬二公使表示可以向日本外务省、枪械出口单位以及日本防卫厅“请求索取”。但是本报一直没有等到公使先生的答复。

日本驻华公使再度登门

3月26日,井出敬二公使希望再度登门沟通。4月6日,公使和金丽华小姐来到报社。

井出敬二公使给记者带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对〈青年参考〉所作的“日本出口武器”报道的见解》。对此,记者与井出敬二先生有了以下的对话。

井出敬二:读者看了这篇文章之后可能会产生误解,文章里有与事实不相符的地方。

《青年参考》:读者应听到各方面的声音。你们提供的这个资料是官方的立场吗?

井出敬二:日本外务省有一个指示,一定要把这个资料给你们。本来是3月份的事,因为没有时间所以现在才来。

《青年参考》:具体是日本外务省哪个部门撰写的?

井出敬二:一共有三个部门。有媒体部门的,还有军售、裁军的部门,另一个具体不清楚,还有外务省之外的其他部门。

日本外务省对“武器出口”的解释令人费解

有关本报对于日本出口武器的报道,日本外务省三个部门历时一个月给出了回应。井出敬二公使向本报提供了以下材料:他本人亲笔签名的中文短信一封,日本外务省对本报报道“见解”的中文正文一份,“关于武器出口三原则”的中文附件一份,和小型武器调查研究资料英文复印件一份。

日本外务省这样解释“出口武器”

井出敬二公使的亲笔签名信内容很简短:“青年参考报社、邱永峥先生……关于贵报刊登有关日本武器出口的报道,我方归纳了部分资料,仅供参考。若对资料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提出……2006年4月6日日本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中心主任、公使井出敬二。”

日本驻华大使馆对《青年参考》所作的“日本出口武器”报道的见解”一文中是如何解释“日本出口武器”一事的呢?

“见解”由4页A4纸5号字组成,约有3000字。全文包括四个部分——“前言”、“总论”、“反驳巴兰坦文章中的个别观点”和“结束语”。

“前言”内容是,“日本作为爱好和平的国家……坚持禁止出口供‘军队使用的,直接用于战斗’的武器……”

“总论”内容是,“(日本政府)在武器出口方面,……根据《武器出口三原则》以及政府有关武器出口的见解(见附件1),一直以来都慎重对待,政府的原则是对定义为‘军队使用的直接用于战斗’的武器禁止出口……”;接着又声称“日本根据以上原则,原则上不出口武器。……另外,关于实施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根据日本的国际和平合作法的规定自卫队队员携带武器出国时,在日本的法律上被纳入‘出口’的范畴,但这只不过是日本国内法律认定而已,实际上并不是该武器的所有权转移到他人或他国,即任务完成后带回日本……”

“反驳巴兰坦文章中的个别观点”中,日本外务省一方面承认日本出口价值6500万美元的轻武器“确实是事实”,但又表示,这都是“运动、休闲用的小口径手枪、来复枪”,外务省解释说,和军用枪械相比,猎枪与运动枪在耐久性、精确性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异”,将猎枪、运动枪用于军用“通常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外务省认为,日本不禁止出口非军用的枪械的做法是“合理的”,外务省认为巴兰坦的观点“是不恰当的”。

有意思的是,外务省还说:“关于有必要向美国提供的武器,我们将今后与美国就武器供应的框架进行调查,在严格管理之下进行供应。”

“附件1”部分则是关于武器出口三原则,其中日本提到以下场合禁止出口武器“(1)向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出口;(2)向联合国通过决议禁止出口武器的国家出口;向国际争端当事国或者有可能发生国际争端的国家出口”。对于武器出口三原则中“武器的定义”,日本外务省向本报提供的这份“附件1”说明道:“‘军队使用,或直接用于战斗的’称之为‘武器’。”

对“日本出口武器”解释的困惑

记者在详细阅读了日本外务省对本报两篇报道的“见解”,且向相关专家讨教之后,仍有以下的不解之处:

上述见解是以日本“武器出口三原则”为依据的。日外务省关于“以下场合禁止出口武器”之“禁止向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出口”和禁止“向联合国通过决议禁止出口武器国家出口”,这两项好理解,比如说日本肯定不会向中国等国出口武器;至于不向联合国通过决议禁止出口武器的国家出口,日本应该也不会,因为那将面临着严厉的国际制裁。然而第三条,即禁止“向国际争端当事国或者有可能要发生国际争端的国家出口”这条,就很耐人寻味了。日本外务省没有否认巴兰坦有关“美国是日本武器最大的进口商”的观点,外务省更是引述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安倍晋三2005年12月24日的谈话说:“关于有必要向美国提供的武器,我们将与美国就武器供应的框架进行调查,在严格管理之下进行供应。”而美国,布什总统2003年7月4日“独立日”所说的那样:“我们仍处于战争状态,……”同样是美国,与伊朗正在发生“国际争端”。

另外,参加维和的日本自卫队携带武器出国,也被日本定义为“出口”。记者在与井出敬二公使首次见面时就提出要求,希望日本防卫厅能提供自卫队维和部队历次出国携带武器的型号、具体数量、性能,执行完任务带回的是否与“出口”时的相一致。井出敬二公使当时答应向日本防卫厅提出申请,但直到外务省的“见解”出来也没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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