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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称警察开枪要慎之又慎


[  中青在线    更新时间:2006/4/8  ]    

  本报北京4月7日电(本报记者 李丽) 日前,南方某市领导在治安形势分析会上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此言一出,读者和网友反响强烈,在有近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中,八成以上的人赞成“警方要敢于开枪”。

  警察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条例》第10条规定了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可同时又有例外,如“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有网友说:“这让执行任务的警察陷入迷惘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大部分的紧急时刻,执行任务的警察,既没有时间、也很难判断这个突发事件会不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认为,能否开枪要把握一个原则:对那些穷凶极恶、持枪施暴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该开枪时必须开枪,决不手软;但可开可不开、两者界限不清的时候,必须持谨慎态度。“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我们讲执法为民,讲警察的正规化建设,但同时也必须要理解警察的工作,他们的生命同样很宝贵。”王大伟说,“因此,警察在处置突发危险事件时,要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

  “应该说,我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详尽,也具有操作性。比如鸣枪示警后方可开枪,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警察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都应当立即停止对他使用武器。”王大伟表示,“当然,根据形势变化、不同情形细化有关规定,使其更具实践指导性,对‘执法必严’是有帮助的。但是,绝对、过分的细化就意味着机械和孤立。警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不可能在瞬间准确判断危险程度。因此,当不开枪不足以制止爆炸、枪击等暴力犯罪行为时,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这一点,社会要予以理解。”

  “警察从1829年建立之初就明确了限制使用武力原则,尽管现在西方警察已经武装到了牙齿,但‘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警察和军人最大的区别,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开枪。”王大伟说,“警察开枪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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