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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赋予准司法权,证监会颁布冻结查封办法


[  中国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6/4/5  ]    

  在新《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后,证监会昨天公布了由其制订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发现已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等五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有权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证监会表示,为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根据《办法》,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这就是新《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准司法权。”知名律师严义明昨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冻结、查封等权力原来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后者并不在证券市场的监管第一线。在拥有准司法权后,证监会可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做出反应。

  但市场人士皮海洲则认为,证监会所拥有的准司法权能否真正发挥效用尚存诸多不确定性与悬念,甚至不排除这种准司法权最终有名无实。

  《办法》称,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皮海洲就此认为,上述过程同样需要一定时间办理。面对稍纵即逝的办案良机,能否把握机会无疑是一大悬念。

  严义明表示,上述申请的过程仍是需要的,否则可能造成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给市场带来灾难。

  另据《办法》规定,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冻结、查封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金额相适应。《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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