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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6/4/1  ]    

■专家观点

  “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表示,中国行使审判权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并未被处极刑,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

  慕亚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上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

  记者: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是双方司法协助的结果,也是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如果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法律基础?

  慕亚平:是一种“妥协”,而且是中美双方的妥协。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各国的主权都应当受到尊重。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记者:余振东归国受审,被看作是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慕老师如何理解所谓“重大突破”?

  慕亚平: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余振东归国受审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助可能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

  记者:但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因此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请问慕老师意见。

  慕亚平: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实际上,美国人并没有越俎代庖做本来应该中国人来做的事。我们应该注意,美国人判决的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余振东的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到了美国的安全,但我们指控和判决的是完全不同的“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因此我们是在按照我们的制度和观点行使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主权仍然是独立的。

  《南方日报》供稿

  ■开平案大事记

  ●2001年10月15日,余振东从香港直飞加拿大,之后转赴美国,从此在美、加两国来回逃匿。同日,许超凡、许国俊由拉斯韦加斯进入美国。同一天,“开平案”立案,“10·12专案组”迅即成立。

  ●2001年11月,中国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

  ●2002年12月17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

  ●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洛杉矶被捕,涉嫌罪名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

  ●2004年2月,余振东与美方达成的认罪协议,明确列出中国司法部门的书面承诺:余振东将不会因1992至2001年间开平中行案的犯罪行为而被判死刑,刑期不超过12年;将不会在中国监禁期间被虐待。

  ●2004年4月,余振东在内华达州联邦法院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后,于4月16日被移送回中国。

  ●2004年9月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落网。2004年10月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被捕。

  ●2005年1月3日余振东案由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江门市检察院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对余的指控系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法院于当天受理此案。

  ●2005年8月16日广东省江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余振东案。余对被控罪名供认不讳。

  ●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

  ●2006年2月27日,内华达州联邦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两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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