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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与95%的质问:监管链条断在了哪里?


[      更新时间:2005/3/10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显示,2004年前9个月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达62%。在对全国45家频道、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进行监测后发现,其中有2万多条存在问题。而在监测2004年6月至8月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后发现,其违法率竟高达95%。 

    “为什么虚假药品广告中的谎言,能变成报纸上的大标题?”不少代表委员对这一现象感到愤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代表委员随身携带了药品。“铺天盖地的违法药品广告,让人不知道该怎样吃药了。”一位代表抱怨说。 

    如果推选当今违法广告的“重灾区”,药品广告应该当之无愧。杨国林代表说,从我国相关法规来看,药品广告的管理流程理论上是相当严格的,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一条药品广告必须通过省级药监部门的审批,媒体在刊播前须加以审核、把关,已刊播的广告则由工商部门负责监控,发现违法广告依法予以处罚。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管不完善,即使在受到查处后,也还存在着有机可乘的漏洞。记者在采访中曾经了解到这样的内幕:一家地方都市类报纸在刊登违法药品广告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为了应付处罚,与刊登广告的企业很快“炮制”了一个广告额为1.5万元的假合同,而实际上这个广告带给这家报纸的实际收益是近80万元。 

    目前药品广告归属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全国政协委员李品三说,尽管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还在审后实行监测和公告制度,定期曝光违法广告宣传在5次以上的企业及其产品,但这种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不仅如此,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接连出台了3个文件,要求对违法药品广告加强监测,严厉查处。但由于职能、技术手段不衔接等原因,各地药监局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十分有限,最终真正“查死”的比例就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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