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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章程


[  21品牌网    更新时间:2006/3/31  ]    

一.总则

1.为 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建立高效、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流通,开成跨区的市场网络,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组织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2.本市场名称为:

中文: ,简称

英文: ,简称

3.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为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具有经营自主权、财务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市场以由 组建,由 主办,由` 主管,接受 指导。

5.市场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监督和管理。

6.市场遵循“公平交易、自愿互利、讲求信用、规范管理、优良服务”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协商交易(或拍卖交易、组合优选交易)、统一结算的交易规则。

二.注册地点、资本、经营范围

1.市场注册地址 ,邮编

2.市场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3.市场交易范围

主营:

兼营:

本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经营性、公开性、规范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并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

4.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辅之个别品种远期合约交易)。

三.管理委员会

1.市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2.市场设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财贸、商业、计经、财税、工商、公安、物价、卫生防疫、技监、交通运输、银行、市场股东、交易商、社区、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3.管理委员会规模为 人(如10~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

4.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如1~2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性特别会议。

5.管委会职能:

(1)审查、通过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间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2)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3)协调市场运作中的政府、社区、区域关系和政策;

(4)审批市场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6.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经由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7.管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代表管委会行使职权。

四.理事会

1.市场设理事会,为市场权力机构。本市场按〈〈公司法〉〉组建的,董事会为本市场权力机构。

2.理事长(董事长)为本市场的法定代表人。

3.理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可由投资商(股东)、政府部门代表、交易商代表出任。具体各方比例经协商确定。

4.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任期 年,可以连选取连任。

5.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性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

(4)审核、批准会员加入或转让的申请;

(5)批准交易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市场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9)制定批发市场年度预、决算方案;

(10)审查市场管理方案、工作报告、收费标准、财务报告。

五.总经理

1.市场实行(管委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总经理全面领导市场经营活动,对管委会和理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和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向其汇报工作;

(2)主持市场日常管理活动;

(3)拟订市场内部机构方案和管理制度,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核批准;

(4)提请任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5)决定聘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6)代表市场处理对外事务;

(7)其他被授予的职权。

总经理不是理事会(董事会)成员时,列席理事会(董事会)会议。

3.总经理和其他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从事与本市场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六.交易商

1.市场可对交易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后,一切设施和服务均属于会员专且,不对非法会员使用。

2.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事团法人;

(2)拥有开展商品批发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资本金在 万元以上;

(3)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证;

(4)商业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5)承认本章程。

3.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中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进场交易。

4.交易商的基本权种:

(1)不同等级会员享且不同的优先、优惠政策;

(2)享有市场提供的信息及配套服务;

(3)对市场管理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4)从事市场的自营或经纪代理业务;

(5)有会籍转让的自由(一般不予退会,只可转让)。

5.交易商的基本义务:

(1)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章制度;

(2)及时、准确履行交易合同;

(3)不能延迟缴纳规定的会员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

(5)会员卡不得私自转借使用。

6.市场会员制为封闭式。

会员总额定为 名。其中,到 时,一期招募 名;到 时,二期招募 名。

(注:会员制为开放式时,会员名额没有限制。)

7.本市场对交易商会员,实行等级制。

其中,A 级会员 名;B级会员 名;C 级会员 名。

不同等级会员享有不同的会员权利。

七.交易

1.市场交易商会员按照诚实 、守信、公正、公平、公开、竞争、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

交易须在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交易品种和范围

3.市场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交易方式采用协商买卖、竞价买卖和拍卖等。

4.即期现货交易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条件和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负责,批发市场负责监督。]

5.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

6.交易成交时,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版式合同。

7.本市场不开展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八.代理批发

1.交易商进行代理批发业务须遵守代理规则和有关细则。

2.市场对交易商负责,代理者对被代理者负责。

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保护被代理者的合理利益。

3.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条件由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代理协议。

九.结算

1.市场设立结算部,对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2.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保证每笔交易安全迅速结清。

3.市场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从交易商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中扣除。

十.仲裁

1.市场对会员交易行为和合约负有鉴证责任和监督履约责任。

2.市场有权协调、仲裁会员间的交易纠纷,并对违约损失,有权予以追偿和处罚。

3.交易双方可向市场当地或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经费

1.市场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柜台(场所)租用费,实行会员制的可在入会的会费中列支。

2.市场将为交易商和交易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其中涉及收费的,市场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有权不定期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3.市场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向市场管理机构缴纳相应管理费。

4.市场总经理有权获到管理经费来源和决定经费开支。

5.以上经费收支、收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批准。交易商可以进行监督,如有不服可上诉至理事会。

十二.财务、会计

1.市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2.市场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

3.市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股东定期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4.市场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上缴费用。

5.市场经营管理如有盈利,其税后利润依照国家财政规定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市场投资者,具本方案由市场理事会(董事会)制定。

十三.附则

1.本章程自管委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市场理事会。

3.本章程未尽事宜,在其他规则和办法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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