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众多的中小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但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出口产品不断受到来自美国、欧盟、韩国、印度等国别地区的各种非关税壁垒的冲击和设限,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出口和对外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提高广大企业鉴别和应对贸易投资壁垒的能力,努力消除我国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所面临的各种限制性壁垒措施,有效维护我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从本期开始,介绍有关贸易壁垒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以及新贸易壁垒,从而使广大中小企业了解贸易壁垒,并对如何绕过或突破这些壁垒提供一些建议。另外,商务部于2002年9月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如遭遇国外贸易投资壁垒措施,可及时向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及各省的经贸厅反映。 所谓壁垒指的是障碍,因此,贸易壁垒泛指一国采取、实施的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措施。贸易壁垒既可用于进口,以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也可用于出口,以限制某些商品出境,比如原材料的输出。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关税是各国设置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战后,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缔约方进行了多次减税谈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平均水平,都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非关税壁垒却得到加强。据关贸总协定统计,70年代初,世界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约有530种,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时,已发展到2500多种。其中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在发达国家构筑的非关税壁垒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繁多,各国适用的贸易壁垒也层出不穷。2002年7月,外经贸部发布了《贸易投资壁垒信息收集指南》,该《指南》中列举了较为常见的贸易投资壁垒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与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我们可以按照货物的类别将贸易壁垒可分为货物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投资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货物贸易壁垒具体又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下面我们一一介绍: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s) 关税(Customs Dutie s,Tariff)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同非关税壁垒比较,战后,关税壁垒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目前,发达国家工业品关税已降到3%-4%,发展中国家则降到12%-13%,但并不是说关税在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已经无足轻重,目前关税仍然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仍起重要作用,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构筑技术和绿色壁垒的能力,关税甚至还是它们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从目前来看,关税仍然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壁垒:因为:
1、关税较低的平均水平掩盖了某些商品的高关税。比如美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虽然只有3%,但有些工业品的关税却高达30%———40%。
2、名义关税的较低税率掩盖了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在对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都征收关税的现实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和对最终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是不同的。日本关税的有效税率约为名义关税率的2倍~2.5倍。60年代初,美国进口生铁的名义税率为2%,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却为9%;服装的名义税率为25%,有效保护率却为36%。
3、较低的正常进口税率掩盖了较高的进口附加税。当一个国家进口商品时,除了按照正常公布的税率征收进口税外、在需要时,还按照临时公布的税率领外加征一部分进口税。目的或者是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或者是为了防止外国实行商品倾销,或者是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政策。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减少进口,解决它的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使许多国家的出口受到重大影响。后来,美国政府在其他国家强烈反对下,不得不取消了这一税率。
4、实行反倾销税是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通常使用的限制进口的手段。反倾销是WTO允许成员国采取的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一种手段,但它正被发达国家所滥用。90年代以来,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有的对我实行的反倾销税率超过100%。1993年—1994年,墨西哥对我国十大类四千多种商品竞征收所谓反倾销税16%—1105%。
5、随着区域集团化趋势的发展,关税成为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对非成员国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的手段。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比如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征收关税时实行统一税率。 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能把“关税”和“关税壁垒”等同起来。我们通常所讲的关税壁垒,指的是高额进口税以及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做法。按照商务部“投资贸易壁垒指南”,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
1、关税高峰(Tariff Peaks) 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W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例如,某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同意大幅度削减关税,同时又是在几个产业部门,包括食品、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珠宝首饰、人造珠宝、陶瓷、玻璃、卡车和铁路机动车等保留了关税高峰,其中陶瓷的关税为30%,玻璃杯和其它玻璃器皿的关税为33.2%至38%,载重量为5-20吨的货车的关税为20%。又如日本一些产品仍保持着较高的关税水平。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食糖、巧克力甜点(10%)、奶酪和牛奶制品(22.4-40%)、甜饼干(18-20.4%)果酱(12-34%)、烟熏马哈鱼(15%)、原材料(氧化铅、熔化的氧化铝、镍)。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上述特定产品的高关税不合理地阻碍了其它国家相关产品的正常出口,构成贸易壁垒。
2、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关税升级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即通常对某一特定产业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深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关税升级能够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关税升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存在。 例如,某国为保护国内加工产业或制造业,对适合做车的钢材适用5%的关税率,而用同种钢材做成的车身零件的税率为15%,成品汽车的税率则达到30%。这种关税升级限制了支撑品的出口。 又如美国对进口中、低档陶瓷制品征收的关税高,对高档陶瓷制品征收的关税低,给中国陶瓷制品对美国出口造成障碍。此外,美国鞋面用皮面积超过鞋面总面积51%的运动鞋的关税为8%,鞋面用皮面积低于鞋面总面积51%的则为33%。这种不合理的关税结构,使得中国相关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3、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关税配额是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关税配额的管理和发放方式多种多样,如先领、招标、拍卖、行政分配等。配额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不适当做法可能会造成对贸易的阻碍。在行政分配情况下,壁垒措施可能会出现在以下环节: (1)配额量的确定。例如,某W TO成员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一款实施数量限制时,所确定的配额量低于其最近3个代表年份的平均出口量,因此该配额量构成贸易壁垒。 (2)配额发放和管理。配额发放和管理缺乏透明度或公证性,也会形成贸易壁垒。如某国奶制品的关税额管理缺乏透明度,有时甚至将配额发放给不再从事奶制品生意的企业,造成配额放空。 此外,在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发放关税配额的过程中,人为操纵或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壁垒措施。
4、从量税(Specific Duty) 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是较为普遍采用的计量单位,一些国家采用毛重的计量方法,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净重的计量方法,或采用“以毛作净”等计量方法。 从量税额计算的公式是: 税额=商品的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如欧盟1992年的税则规定,每百升香槟酒征收40欧洲货币单位的关税。我国也对啤酒、原油、感光胶片等进口货物采用从量税的课税标准。 征收从量关税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可以无须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因单位税额固定,对质量次、价格廉的低档商品进口与高档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使低档商品进口不利,因而对其保护作用比较大。国内价格降低时,因税额固定,税负相对增大,不利于进口,保护作用加强。为此,有的国家大量使用从量关税,尤其被广泛适用于食品、饮料和动、植物油的进口方面。美国约有33%税目栏是适用从量关税的;挪威从量关税也占28%。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多属较高的档次,相比发展中国家需承担高得多的从量关税税负。
5、从价税(AdValorem Duty) 是按照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公式是: 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如我国1997年税则规定,税则号列9004.1000项下的太阳镜应征税额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20%。 从价税是各国采用的主要征税方式。因为:第一,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可以较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人。第二,从价税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从价关税对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或奢侈品的进口构成障碍。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对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0.2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第三,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容易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何种方法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因而,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得征收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因此,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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