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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      更新时间:2006/3/30  ]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8.3.004.2/.4
GB 2944-82


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The Specification for package mark,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of adhesive products


    本标准适用于胶粘剂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胶粘剂产品包括胶液、胶膜、胶带、胶粒及膏状产品,可根据各自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及质量要求分别处理。一般胶粘剂产品应作一般化工产品对待,对易燃、有毒、有害的胶粘剂产品,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按运输部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处理。
1 包装
    1.1 胶粘剂产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不应与胶粘剂产品发生物理和化学作用及影响产品和包装的质量。
    1.2 胶粘剂产品可装入以金属、塑料或玻璃材料制成的容器中;胶带、胶膜尚应采用合适的隔离层及适当的薄膜包装以防损伤。包装容器应完整无损。
    1.3 包装含易燃溶剂的胶粘剂产品的容器,必须密闭和牢固,并符合铁道部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包装的规定。
    1.4 有毒有害的胶粘剂产品的内包装应有生产厂的封口标贴。
    1.5 含溶剂的胶粘剂产品装入容器时,容器内应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间。
    1.6 多包装胶粘剂产品的内包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包装形式。
    1.7 包装容器重复使用时,须符合新装入的胶粘剂产品的包装质量要求。
    1.8 按照包装单位的大小,包装形式可分:内包装、中包装和外包装三种。
    1.8.1 内包装形式:玻璃瓶,塑料瓶,安瓿瓶;多层铝—塑复合材料管,铝、锡金属管;料胶袋;金属罐等。
1.8.2 中包装形式:
1.8.2.1 已内包装好的同一类型的胶粘剂产品可集中装入纸盒、木箱或其它材质的包装容器中,以利于外包装时装箱、拆箱或直接携带。
1.8.2.2 用安瓿瓶、铝—塑多层复合材料管和铝、锡等金属管,塑料袋作内包装的胶粘剂产品,在中包装时应以柔软材料衬垫。
1.8.3 外包装形式:
1.8.3.1 已内包装或中包装好的胶粘剂产品,可集中装入木箱、瓦楞纸箱、柳条箱或满底板透笼木箱等容器中,箱内空隙处应用柔软材料填塞妥实。
1.8.3.2 包装单位大的胶粘剂产品可直接装入金属桶中贮运。
1.9 包装单位的大小可根据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和供需双方在保证贮运安全的原则下确定。
2 标志 
2.1 胶粘剂产品每个包装均须有标志。
2.2 标志内容:
2.2.1 胶粘剂名称、牌号。有商标的也应注明。
2.2.2 生产单位名称。
2.2.3 重量、外包装应注明包装数量。
2.2.4 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
2.2.5 使用说明。
2.2.6 属于易燃、有毒、有害的胶粘剂产品应有危险货物标志, 其标志应按GB 190—7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执行,并标明《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编号。
2.2.7 贮存期及贮存条件和必要的图示。
2.2.8 标志应置于每个胶粘剂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
2.2.9 标志的文字、图案必须印刷清楚、整齐。除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可采用标打方法外,其他内容不得采用标打、书写等方式。粘贴必须牢固,并保持完整和清晰。
2.2.10 每个批号的胶粘剂产品交付使用单位时,均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11 凡内包装容器过小不能容纳上述标志内容时,2.2.5~2.2.7款内容也可在中包装中标明。
3 运输和贮存
3.1 胶粘剂产品贮存和运输前应验明包装容器完整不漏。
8.2 运输、装卸胶粘剂产品时应轻拿轻放。对含易燃溶剂的胶粘剂产品要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远离火种和热源,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
3.3 胶粘剂产品运输和贮存时,必须按其性质分类分批堆放。
3.4 仓库贮存胶粘剂产品时,应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3.5 胶粘剂产品的贮存有不同的温度、湿度、避光、通风等要求,应按照各自所要求的贮存条件贮存。在运输过程中要求进仓贮存。 
3.6 凡有贮存期限的胶粘剂产品在注明贮存条件的同时,明确规定贮存期,贮存期限一律自胶粘剂产品生产之日算起,超过贮存期限的胶粘剂产品按各自的技术条件处理。
4 标准补充部分
4.1 凡本标准未尽事项,可在有关产品标准中作补充规定,或在保证胶粘剂产品质量和贮存运输安全的原则下按照有关规定由收发货双方协议解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上海新光化工厂提出,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名耀。


国家标准总局1982—03-12发布 1983—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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