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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坐视博客广告盲点


[  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6/3/27  ]    
    徐经胜
    3月21日,国内首个博客广告代理平台正式启动。该平台的发起者和讯网表示:博客依据自己的博客流量等指标,每月最高可获得1000元的广告费分成。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中国博客群体的日益壮大,在引来广告商们投资兴趣的同时,也引发了“网站、作者,谁是博客广告受益者”的争论。如何分账在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的同时,也揭示出了一个法律盲点(3月2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作为广告的一种新型方式——博客广告已经粉墨登场。据介绍,中国博客已突破4000万。如果4000万博客每人每年有10元广告收入的话,中国博客一年的广告收入将达到4亿元。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博客广告的受益者到底是谁存在不小的争议。特别是在新浪博客注意力排行第一的徐静蕾的博客,自从点击率突破1000万次后,成为广告商们垂涎的一块“宝地”,同时也引发了徐静蕾与新浪网之间谁该是博客广告受益者的矛盾。

    凡是有法律漏洞的地方,必然会引起该领域经济秩序的无序。博客作为一个新型的网络广告形式,其出现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有时都“超越”了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成为无人管的“流浪儿”,对谁有益谁就争它,对谁无益谁就排斥它。有人认为,博客上的广告应该是属于网站的。因为网站为了提供博客服务,付出了大量人力、财力。也有人认为,广告商是冲着博客特别是名人博客的点击量去的,博客作者理应得到一定的报酬。但博客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还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如广告的发布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博客广告发布者首先必须进行商事登记,而且必须以企业形式存在,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没有资格成为广告发布商。这就表明,博客个人不能作为广告发布主体存在,其博客利益分成也自然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从维护市场稳定、维护网站和博客作者的正当权益着想,不能坐视不管,必须适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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