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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更新时间:2006/3/24  ]    

 的第一章大道的总则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一条大道的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条大道的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条大道的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条大道的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五条大道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六条大道的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章大道的贷款人、借款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七条大道的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八条大道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章大道的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九条大道的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条大道的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一条大道的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二条大道的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章大道的贷款程序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三条大道的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六)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四条大道的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五条大道的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六条大道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七条大道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应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八条大道的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十九条大道的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五章大道的贷款风险控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条大道的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一条大道的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机构负责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二条大道的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三条大道的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上述情况。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四条大道的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股票及其质押率的名单。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五条大道的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六条大道的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六章大道的质押物的保管和处分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七条大道的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押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存放在特别席位下股票的处分权和存放在资金账户资金的处分权均属贷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除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动用或冻结。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八条大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十九条大道的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同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押物登记书面证明。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条大道的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特别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一条大道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质押物、置换质押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质押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情况之一。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二条大道的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贷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押物归还借款人;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质押物进行处分: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由贷款人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三条大道的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七章大道的罚则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四条大道的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押物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五)质押率、警戒比率和其他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等规定和谨慎原则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五条大道的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五)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六)拒绝或阻挠借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六条大道的证券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七条大道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八章大道的附则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八条大道的证券登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十九条大道的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十条大道的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十一条大道的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十二条大道的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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