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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曝光十大“霸王条款”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06/3/13  ]    ★★★

    (实习记者余文龙)开发商已预先在购房合同中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在一些商场超市有这样的告示: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旁告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相信这些条款你都曾遇到过。

    在昨晚举行的2006诚信成都“3-15”大型公益晚会上,市消协公布了今年成都市十大“霸王条款”。晚会邀请嘉宾对十大“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并公布了市工商局针对“霸王条款”推出的5个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询市民意见。市委副书记、市长葛红林,省工商局局长李柏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平国,副市长何华章,市政协副主席张继海,市政府秘书长毛志雄等出席晚会并为诚信企业等颁奖。

  晚会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广电局和市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其主题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在行动,旨在通过披露消费陷阱、展示政府工作、表彰维权先进、宣扬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理念,倡导健康文明消费方式,弘扬诚实、信用社会风尚。晚会还现场通报了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晚会披露并点评了去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消费陷阱,涉及房产、农资、保健品等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晚会表彰了一批维权先进,为“2005年度诚信100品牌”获奖企业颁奖授牌,为市消协“3-15”金质奖章和荣誉奖章获得者颁发了奖章,为市消协“3-15”志愿者颁发了荣誉证书。

  晚会现场开通了移动热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解答市民遭遇的消费陷阱、消费维权等问题。现场还配有数辆12315执法车,对市民反映的一些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出动解决。

  据悉,此次公布的“霸王条款”是市消协通过本报热线向成都市民征集,并由市民投票选出来的。

  看!这10个条款最“霸道”

  一、购房前交了预付款1万元,房产公司开了一张“定金单”。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购买房子,但是房产公司不退定金。

  二、开发商已预先在购房合同中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三、某种子包装袋标注: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四、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五、某旅行社合同上注明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的消费者要在成人收费的基础上加收100元,原因是老人和小孩自费项目消费不多,所以要加收。

  六、某自来水公司按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收费,不足6吨者按6吨收取水费。

  七、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八、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仍需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九、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旁告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十、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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