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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锦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06/3/10  ]    ★★★

    1.谷鹏无照组装、销售冒充厂名厂址电视机案 

  谷鹏于2005年6月15日以来,在凌河区铁新西里自己门市房内用旧电视机零件及新电视机外壳组装电视机。谷鹏从旧家电回收者手中以每台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旧电视机,并从广州黄石市场联系买入包装箱、说明书、标贴、合格证、标牌等物品备用。先把旧电视机的玻壳拆下来,根据规格装在不同型号的机壳上,再配上电视机主板,在组装过程中将旧玻壳的旧商标清理后贴上“TOSHIBA(东芝)”的不干胶商标,使人误认为是“东芝”显像管。在电视机后壳处贴上标有“珠海海城电子公司”字样的“合格证”及警告标志贴。然后装入从广州某市场购买的标有“王牌之星”、“珠海海城电子公司”、“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运通路28号”等字样的包装箱内,箱内装有标有上述字样的“使用说明书”、“保修登记卡”等物品,冒充“珠海海城电子公司”的产品。该电视机从外观看和新的一样,普通消费者根本区分不出来。至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共组装了51台电视机,在市县农村市场销售了45台电视机,获利4000元。工商凌河分局对谷鹏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尚未出售的冒牌组装电视机予以销毁。 

  2.郭海丰加工销售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面粉案 

  黑山旺达粮油经销处个体经营者郭海丰,于2004年10月份从山东省平原县玉明制粉有限公司购进“麦心粉”面粉1200袋,每袋25公斤,购进价格每袋49元。为了便于销售,于2005年2月27日雇用霍红艳、李杰等工人在其仓库中将上述面粉拆去原包装,装到荷泽市牡丹区亚方面粉厂包装袋内,规格10公斤/袋,冒充荷泽市牡丹区面粉厂面粉,正在灌装过程中,被工商执法人员一举查扣。当事人擅自加工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面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黑山县工商局依据第五十条规定对郭海丰处以罚款1万元。

  3.太和工商分局查处经销不合格化肥坑农案 

  2005年6月,太和区团山子9位村民投诉,同一块地里、同一品牌的种子,因施肥不同造成秧苗长势相差悬殊。有同样情况的还有其他8位村民。于是村民们怀疑是化肥出了问题,到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太和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得知:一村民在开始的时候,由于购买的化肥不够用,所以又购买了另外一种化肥施了剩余的几条垄,可是经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后来施用过化肥的庄稼生长非常缓慢,而且叶片卷曲发紫。在调查中还发现有其他8户人家购买了这种化肥,经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咨询,认为可能是化肥质量问题。后与质检所工作人员联系,一同到团山子村委会对该批没有用完的化肥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化肥为不合格产品,磷的含量应该是15%,实际检测结果含量是0.1%。根据产品的检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经销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800元,并赔偿农民损失共计1.2万元的处理决定。

  4.徐辉销售假冒黑土地白酒案 

  2005年8月17日,锦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转给工商凌河分局徐辉涉嫌销售假冒黑土地白酒案件线索。凌河分局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徐辉于2005年8月13日从一个人处购进标称“黑龙江鹤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土地三年陈酿38度白酒100箱,每箱进价73元,运输途中丢失1箱,实到货99箱。以74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张某20箱,获差价20元。当事人还发现该批白酒的外观与原来经销的黑土地三年陈酿38度白酒不一样,包装箱的封条也不一样,有几箱是用道光廿五的封条封的箱,打开单瓶包装,发现瓶中附带的打火机没有黑土地字样,正常的应该有黑土地字样。当事人明知以前经销过的黑土地白酒单价是每箱83元,并由厂家送货后开付货单据,但当事人为贪图便宜,牟取不当利益,以每箱低于正常购价10元的价格购入了该批白酒,这批白酒经黑龙江鹤岗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工商凌河分局对徐辉作出了没收假冒黑土地酒79箱、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大连蕙康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品案 

  大连蕙康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销部经理杨波等5人,于2005年8月26日将该公司生产的“黑木灵”冲施肥及土壤调节剂共3吨,用货车运至义县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工商部门检查发现在产品外包装商标上标注:农业部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04]临(0292),木酢液植物营养微肥,专利证号2004100204217,执行标准Q/OHK002-2003,产品特点介绍该产品对茄子、辣椒根结线虫病的防治有特效,农业部认定为绿色食品专用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黑木灵”冲施肥及土壤调节剂只取得了农业部微生物肥临时登记证,而未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证,不应标称对农作物病害有防治作用;标称的专利证号经查实为专利申请号并非专利证号;该产品也未取得农业部认定为绿色食品专用肥证书;农业部登记该冲施肥适用作物为黄瓜、西瓜、葡萄、水稻。 

  当事人对其经销的商品在标签上对商品的性能、适用范围、专利证号及绿色专用肥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认定该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

  6.北宁市北丰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经销不合格“瓜果双用肥”案件 

  2004年11月份,北宁市工商局在检查农资户过程中发现北宁市北丰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营业室内的瓜果双用肥外包装极其粗糙,袋内肥料已成结块状,其中氮含量标注为19,钾含量标注为20,检查人员怀疑此肥是假冒产品,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肥取样送北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氮含量为2.3,钾含量为5,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瓜果双用肥是北宁市北丰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于2004年6月从安徽岳西安大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吨,每吨进货价格1600元,总货值8000元,至查获时尚未销售。该商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北宁市工商局将5吨不合格瓜果双用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3倍即2.4万元的罚款。 

  7.张力销售病死猪头案 

  2005年5月9日,锦州市工商局古塔分局执法人员在锦华早市巡查中发现市内无业人员张力经销的猪头没有检疫证明,立即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该人于5月初擅自在凌海市农村收购农民私自屠宰的猪的猪头及病死猪头40个,计280公斤,到市内各早市销售,古塔分局委托市疾病控制中心对该批猪头进行质量检验,发现此批猪头大肠杆菌指标严重超标。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古塔工商分局没收并销毁了查获的病死猪头280公斤,并对该人处以罚款3000元。 

  8.白成国销售冒牌竹地板案

  2005年10月18日,锦州市工商局接到江西省奉新县东明竹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锦州建材市场内白成国所经营的“东明三叶”牌地板为冒牌商品,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白成国的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检查,共计发现“东明三叶”牌地板290包,规格为960mm×123mm×17mm,在该产品外包装标明的厂名为:江西省奉新县东明竹业有限公司。地址为:奉新县上富镇16号。至检查发现时止,该批地板未对外出售。经查,该批竹地板系白成国于2004年5月自江西省奉新县东明竹业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一个人处购入的,无进货发票。总购货量为614.8平方米,购入单价为每平方米76元,总购货款为46724元。该批地板外包装、标签、包装袋、规格型号均与正宗商品不符,经厂家鉴定为冒牌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收该批地板外包装并罚款2万元。

  9.锦州市天成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锦州市天成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于2005年2月,从河北省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以每吨1900元的价格,购进衡水湖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100吨,用去购货款19万元,购货后,又以每吨1970元-2000元不等的价格对锦州周边化肥经销点和农户进行销售。2005年3月4日,在护农保春耕专项整治中,锦州市工商局对贵州街农资市场经营化肥的单位和业户进行了质量抽检,检验结果:锦州市天成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经营的衡水湖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不符合GB15063-2001标准,属不合格产品,至工商机关抽样检验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对外累计销售7笔,共计35吨,获得销价货款6.934万元,获得利润2840元,库存65吨,货值12.35万元,当事人售出和未售出商品合计货值19.284万元。当事人销售衡水湖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没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标明该批化肥真实含量后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840元,并处罚款2.716万元。

  10.凌海市国际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05年7月11日,凌海市国际加油站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以4159元/吨(含税)价格购进0#柴油9吨,购入后以3.78元/升(折合4445元/吨)零售。2005年7月13日,锦州市工商局委托朝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批次柴油进行检验。抽检时已售出7吨,库存2吨。2005年8月25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时该批次库存己全部售出,当事人获购销差价款489元(扣除税款)。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凌海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489元,并处罚款13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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