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在通报中要求,各仲裁委员会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自查,对重大仲裁违纪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对仲裁违法行为应当指派专人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和投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应当抄报国务院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文件精神,仲裁委员会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十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再聘请。
经天津仲裁委员会查明,戚天常在仲裁天津仲裁委员会[2003]津仲裁字第311、312 仲裁案(合并审理)中,由该案被申请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选定为仲裁员。在该案审理期间的2005年7月6日晚,戚天常在其居住的宾馆私自会见了该案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其宴请。今年2月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将戚天常从该委员会除名,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戚天常是仲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此前,戚天常同时任5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已成为二次创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各仲裁机构都要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此前在2005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表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将是今年国务院法制办重点要抓的几项工作之一。
“当前我看最要紧的是抓两条,首先是仲裁员的操守。”卢云华强调,“千万不能把仲裁事业葬送在某几个人的操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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