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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QQ盗号案引发的深思


[  搜狐    更新时间:2006/2/21  ]    ★★★

  IM软件作为与E-MAIL、BBS、BLOG齐名的四大互联网杀级手应用之一,克服了人际沟通的区隔化、差异化,使得沟通更为便捷,从此"天涯若比邻"不再是梦想。也正因为如此,IM产生之后就一发不可收拾,用户数量节节攀升,服务种类也是推陈出新,全球已有几亿用户,然而如此众多的IM号码和用户却经常面临着被盗窃的危险。 
 
    如果不对IM号码进行保护,则必然会使众多IM用户的权益处于无保障状态。

  2006年年初,曾喧嚣一时,甚至连全国人大立法机关都派出专人进行专项调研的"全国首例QQ号码被盗案"审理告一段落,1月13日,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

  本案的核心就是QQ号码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是否是属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是否是具有价值?如果有,又应该如何评估?检察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控诉,法院却以侵犯通讯自由罪为名给予判决,其中的个中苦衷值得玩味。

  IM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上百款不同的IM软件,近日i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根据MorganStan ley发表的研究数字整理发现,中国即时通信市场规模在2005年约为6200万美元,预计在今年将达到7700万美元,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14亿美元。仅以国内甚至世界最大的IM软件商QQ为例,其注册用户已达4.3亿,其中活跃用户达到1.5亿,同时在线用户达到1950万。

  QQ软件不仅起着便捷网民休闲娱乐沟通的作用,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信息化的加快、网络多元化应用的普及发展、网民观念的商务化,QQ在人们的日常商务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正在有意无意扮演着另类"信息化"媒介的重要角色。例如对于QQ高端用户而言,QQ软件上承载的就不仅仅是娱乐和聊天的功能,更多的可能是商务、经济和人脉维护的功能,是区别于物理世界人际社会关系的另类构造。再例如QQ的应用带来了传统生活与工作方式的极大变革,便捷了即时的商务沟通与宣传,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为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提供了可能。

  而盗号和非法买卖现象的猖獗则对这种互联网信息安全构成了极大危害,由于QQ号码被盗,导致用户无法进行正常的网络信息沟通,与此同时,许多电子商务和交易网站上大量充斥着买卖盗窃QQ号码的信息,更有甚者,许多软件交流网站也以盗号软件的开发和交流为荣,这都充分说明了盗窃者无所管束心理的嚣张程度何其甚也。

  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虽然以妨害通讯自由罪的罪名回避了QQ号码法律性质认定、价值评估以及法律保护等核心问题,但和盗窃罪相比,由于人们普遍对在网络上也会犯下妨害通讯自由罪的认知较低,所以常常违法者在不易察觉中以身涉法,后悔莫及。此对QQ盗号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在该案中,两被告最后只能在后悔的同时认罪伏法,在1月25日的最后期限也未能上诉。此案的进一步警示是让那些曾经盗过别人QQ号码的网友知晓:自己的行为不过是侥幸免罪;也警示那些提供盗号软件下载、交易黑号码的网站:他们是在辅助、助长犯罪,因为他们涉嫌提供了犯罪工具和销赃场所。

  其实QQ号码本身是由软件开发商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软件和程序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QQ号码的所有权主体是软件开发商,而网民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服务注册合同本身所代表的虚拟产品的使用价值,即一种无形的债权性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必然需要对具体的网络虚拟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占有,控制,但是这种占有和控制只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这种网络消费契约,并不是代表着网络虚拟产品的所有权主体是网民。但无论如何,这种权利都是需要给予保护的。

  此外本案也值得每个网民反思: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并非是两个毫不相干的存在,虽然互联网进入民间也不过才十年光景,但传统物理世界中的权力和规则对虚拟世界的渗透与规治从来就没有间断过,网络世界同样呼唤和需要法治约束。曾经存留于网民观念中的 "盗QQ号不违法","买卖盗窃的QQ号、为QQ号码非法交易提供场所没什么大不了"等观念必须给予纠正和回归。

    相关链接:

    倒卖QQ号码被处拘役六个月,专家提醒依法守法

    专家提醒:“虚拟网络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马亚宁) 盗QQ号码也会“坐牢”。日前,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QQ盗号案的最终上诉期平静度过,这意味着此案一审判决终成定论:两名被告因合作盗卖了约130个QQ号,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6万多元。

  随着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影响的逐渐深入,QQ作为国内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以其快捷、稳定、便利等特点,逐渐成为广大用户,尤其是年轻用户网络沟通的重要工具。那些短小精悍,或带有一定特殊含义的QQ号码像手机“靓号”一样,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网络上也因此出现了众多非法出售QQ号码的组织或个人,甚至出现了用于窃取QQ号码的“盗号”软件。

  此前,QQ号码尚不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之列,窃取、倒卖QQ号码的行为一度不被认为构成犯罪,号码所有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次QQ号码盗卖案的判决,为日后QQ号码纠纷的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参考,也让“侵犯通讯自由罪”这一司法名词再次引起公众的重视。

  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约130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健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当“虚拟行为”构成现实危害,并超过一定范围时,同样也要承担法律后果。那些认为盗取贩卖QQ号码并不违法的错误观念应该得到及时更正。

  案件回放

  2005年11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受理了我国第一宗盗卖QQ号码案。被告人曾智峰在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期间,结识了“淘宝网”上的杨医男。2005年3月至7月,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码(主要为5位、6位数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利用公司离职同事使用的账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这些QQ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医男,由杨将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更改QQ号原密码后予以出售。通过这种手段,二人共卖出QQ号约130个,牟利61650元。2006年1月1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拘役6个月,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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