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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间加盟店邻近特许经营商是否违约?


[  商机在线    更新时间:2006/1/16  ]    

    编辑同志:

    本人是某公司的一名连锁加盟商,在我与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店(××市)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的:“甲方(公司)授权乙方(本人)作为××市××区××路特许加盟店;在双方所约定乙方的经营范围、地址内乙方固定经营、不得随意更改经营地址,如须变更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此店同(街)路1000米内开设第二家同品牌店面(特别繁华商业区除外)如有违反,甲方将退还乙方所有加盟权益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2005年4月,公司的另一个连锁店在××路段开业,虽然不是在同一条街上,但距我店不到1000米,对我的生意冲击很大。

    我们夫妻是下岗人员,为了养家糊口,我们卖房借钱才开了这家店,现在又碰上这种情况,不知该怎么办。请问,这家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王影

    王影同志:

    我认为,该合同本身存在漏洞,有不够严谨之处,这为你们今天的进退两难埋下了隐患。仅从你们提供的这一条款来看,就存在着含糊不清之处,极可能带来生意和法律上的风险。

    第一处是:“……甲方不得在此店同(街)路1000米内开设第二家同品牌店面……”城市的街(路)纵横交错密如网格,该条如果修改为“甲方不得在此店周围1000米范围内开设第二家同品牌店面……”就有可能避免所遇到的问题。

    第二处是:“……(特别繁华商业区除外)……”对什么地段属于“特别繁华商业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界定,也极易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往往对你们(乙方)不利,也就是说,合同签订之时,你们就将自己置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

    问题如何解决,现提供两点建议供参考:第一,与对方友好协商。由于甲方是正规的连锁经销商,与你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而只有两方共赢,合同才能得以顺利履行下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协商解决问题还有希望和可能。第二,如果签订的合同是对方(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你们对合同的条款理解得不够充分,你方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般而言,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对于本案而言,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还要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及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取证来综合判断。律师孙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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