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搜对官司胜诉充满信心
关于雅虎提出“诉讼实体不符”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搜公司法律顾问蔡燕琪。她认为,雅虎所称“一搜工具条”的知识产权人为“3721”,但法律上认可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应是“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或“专利证书”,而不能仅因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里说的“本软件知识产权人为3721”,“3721”即成为“一搜工具条”的所有权人。而且即使有证据表明“一搜工具条”作为软件产品法律上的权利人是“3721”,但用户点击“一搜工具条”时即只进入www.yahoo.com.cn的网站,该网站是“一搜工具条”的运营商即经营者对于“一搜工具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在www.yahoo.com.cn“经营性网站备案”的信息里明确显示,该网站所有者是“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据此,我们将“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实体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当记者问及中搜对此次官司的胜诉有多大把握时。蔡燕琪自信地告诉记者“我们对于雅虎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侵权事实无可辩驳,侵权责任不容推卸。我们相信法院必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
频繁案件困惑网络市场
2005年,硝烟弥漫的网络战场决不仅仅有百度上市这样的喜讯,而更多的是纠缠不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百度状告3721不正当竞争一案刚刚尘埃落定,8848又被中国搜索、百度和搜狐先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而不久以后 8848又变成了原告,这回百度则成了被告。
12月1日,全国首例网络攻击案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动DDOS攻击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现有证据不具有特定性、排他性、惟一性,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攻击行为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场战斗表面上看来平息了。可就在案件结束的第2天,中搜就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提起诉讼,又把雅虎告上了法庭。一而再,再而三的网络案件中,已没有了赢家。
互联网产业需要规则
“这种案件经常会演变成连环混战局面,即使有判决结果后双方还会互相起诉。关键就在于我们国家的互联网产业没有形成一套自己的规则。”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德成如是说。
蔡燕琪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尤其对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而言,法律滞后的问题更加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企业的某些行为就无法可依,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只是网络企业经营合法最基本的要求,行业的规则、惯例,包括法院的判例、司法解释等同样被网络企业遵循或参考,因此,包括互联网行业在内的任何行业的法律环境在任何时间,都不可能存在真正的空白或漏洞。
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也认为,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由一种工具转化为一种产业,必然要受市场规律的约束,需要自发的形成或者由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者条文,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游戏规则来适应市场规律。互联网的问题目前主要靠技术的手段来解决,但是立法、规则的建立也是不可或缺的,当技术管不了的时候,那就靠规则来管,规则要始终存在的。
商报链接
中搜起诉
雅虎不正当竞争案件进程
11月17日,中搜发现雅虎利用旗下一搜工具条升级的机会,将该用户电脑中安装的中搜网络猪划词搜索功能的可执行文件删除,造成了大量中搜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划词搜索功能。中搜认为,雅虎这种恶意删除中搜正常的应用程序的行为,侵害了中搜的合法权益,更侵害了网民对网络产品的使用知情权和选择权,不符合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
12月2日中搜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包括雅虎立即停止利用其一搜工具条对中搜的侵权,雅虎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向中搜赔礼道歉,此外中搜还提出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索赔以及由雅虎承担案件支出费用的诉讼要求。
12月19日,北京雅虎网咨询有限公司法务部承认收到法院通知,并领取了相关起诉书和传票。雅虎认为,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起诉实体有误。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起诉的“一搜工具条”著作权所有者应该为“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起诉状和传票上面所写的“北京雅虎网咨询有限公司”。并指责中搜此举涉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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