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商务指南 >> 商检指南

木质包装检疫新规2006年1月实施


[ 向才志 中山日报    更新时间:2005/12/14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明年元旦起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记者从中山检验检疫局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将严格实施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即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都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据了解,年初,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2005年第11号公告,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新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为了更好地做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与国际接轨工作,避免由此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山检验检疫局主管该业务的动植检科有关负责人。

  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与现行规定有何不同?

  答:新规定较现行的进口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不同之处在于: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手续更便捷。新规定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针对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包括我国港澳及台港地区)的所有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口货物,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木质包装处理较严格。另外,企业报检时将不再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和(或)有关木质包装的书面声明。

  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都经过了除害处理,而且有处理标志(IPPC专用标识)为证,那么木托或木箱还有必要进行查验、采样、送实验室检测吗?货物是否可以直接通关、放行?

  答:不行,一切以检疫、检测结果为准。我国从2000年开始,先后对美、日、韩、欧盟输华木质包装提出上述要求,并且要求同时提供相关官方证书,但我国各口岸仍经常从上述国家输华的木质包装中截获各类危险性有害生物,其中不乏国家禁止进境的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等。就以我市口岸为例,今年以来,我局检验检疫人员,也多次从美、日、韩等官方证书证明经过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中,采样后送实验室分离出活体害虫。

  问: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要不要报检、检疫?

  答: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也就是说,不管是《目录》内还是《目录》外的商品,只要使用木质包装,都必须如实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未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问:若不如实申报,货主及其代理报检单位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问: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将作如何处理?

  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旅客通关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两种野山椒二氧化硫超标,26种食品...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