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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带来的创富机会


[ 童可 证券时报    更新时间:2005/11/19  ]    

    童可/文

  对于很多想自己创业的年轻人来说,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将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创富机会。

  3万元注册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律降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还可以分期付款:两年内分期支付,首付只需20%;如果是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5年分期付款。就是说,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公司法》还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意味着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此举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

  此外,对于很多意欲靠知识创富的年轻人来说,新《公司法》从制度上为他们提供了保障。新《公司法》则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一规定被视为顺应尊重和鼓励知识创新战略的一项重要立法体现。

  为鼓励个人投资创业,新法还特别出招———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万元。为了增加公司对外投资的灵活性,新法取消了公司转投资额的比例限制。而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转投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金的50%。

  新《公司法》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将会极大地刺激个人、公司创业的积极性。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中国又将迎来新一轮投资创业的高峰。

  从公司获得更多分红

  在新《公司法》中,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而作为公司“宪法”的公司章程也不必再像以前一样必须按照标准范本来写,公司可根据股东约定来写公司章程。

  按照新《公司法》,公司的各角色,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分别是多大,可以在章程里约定,而股东的利润分配也可以在章程里作出约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现行公司法的第33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理的权限,可以在章程中扩大,或者减少,而不是由法律来规定。这样一来,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就将更加灵活,而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或者经理层,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从公司获得更多分红。

  显然,新《公司法》从法律上赋予了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这显然有助于鼓励投资。

  此外,《公司法》还保障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律师等相关行业的机会

  现行公司法由于注册门槛过高,代人验资、注册的中介机构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存在很多违规操作行为。新《公司法》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中介机构提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内专家认为,虽然有了这些严格的规定,但并不能避免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在新法施行后会有一个过渡性的阶段,随之而来的法律诉讼将会有增多的趋势。

  同时,随着创业者通过新《公司法》获得更多自由,一人公司更容易出现股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相应的纠纷也会增多。不过新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必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外,由于新《公司法》在注册到企业管理各方面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从出资、利益分配到管理权限都可以通过公司自行拟订的章程来作出规定,所以专家预计,今后要求章程修改或者撤销无效条款的诉讼也将增加,同时,这也对国内的公司并购提出了新的要求,收购公司必须仔细研究被收购公司的章程,否则即使获得了足够的股权,恐怕也难以达到收购目的。

  这意味着熟读法律的律师、会计师行以及一些投行人士将会吃香,这些行业相应的创富机会增多。
<><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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