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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       更新时间:2026/6/3  ]  热 荐  ★★★

中国消费者报贵阳讯(记者刘铭)日前,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条例》共7章63条,立足贵州省消费实际,细化了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针对预付式消费、老年消费、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等民生热点领域作出了明确规范。

 《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消费者的九大法定权利,涵盖人身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核心权益,同时保障消费者监督评价、举报投诉、提出建议的权利,构建全方位权利保护体系。

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条例》要求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禁止以暴力、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设定最低消费,严禁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条例》增设了专项规定。如餐饮经营者须免费提供合格餐具,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网络直播、快递、电信、金融、演出等行业经营者,须履行信息披露、安全保障、如实宣传等义务,演出变更主要信息须提前告知并按消费者要求换票或原价退票。

《条例》重点强化了特殊群体保护与预付式消费监管。如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等购买保健养生类产品,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服务,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预付式消费须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日内可无理由退款等。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市场监管、文旅、教育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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