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夜郎古酒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
白酒企业商标纠纷再起波澜。11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称,其于11月8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针对一审判决已裁定夜郎古酒及相关被告需向郎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近2亿元的判决,夜郎古酒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在该商标纠纷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夜郎古酒在声明中指出,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并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其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一审判决的认定表示难以认同,将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声明进一步指出,夜郎古酒业成立于1999年,其品牌“夜郎古”来源于“夜郎”文化,与贵州“夜郎”地域密切相关。“郎”可能与郎酒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相关。双方已和平共存20余年,期间,双方还开展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夜郎古”与“郎”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针对双方商标纠纷,郎酒相关部门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争议存在,目前双方沟通渠道畅通,郎酒对夜郎古酒公司发布的声明表示理解。
这不是郎酒与夜郎古酒首次陷入商标纠纷。此前,郎酒针对该商标曾提出过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没有对“郎”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作出裁定,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酒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郎酒后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
“夜郎古酒和郎酒的诉讼背后,也反映了酱酒市场竞争的激烈”,白酒专家蔡学飞指出,白酒商标已成为众多酒企竞相争夺的核心战略资源,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对品牌塑造所需投入的巨大成本,以及创新品牌所需耗费的漫长时间与不可估量的时间成本,这些都成为企业难以轻易承受之重。因此,部分品牌的既有影响力,对于寻求市场突破的酒企而言,品牌文化更是属于企业稀缺资源,无疑是一块极具吸引力的价值高地,企业之间的占位与发展至关重要,这正是白酒商标竞争尤为激烈的核心根源所在。(记者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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