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判深圳黄道益公司停用“黄道益”作为企业字号,赔偿香港公司10万元
12月26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共10个)。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为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诉深圳黄道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旨在通过该案明确:香港老字号受内地法律保护。
在该案中,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的创始人为香港人黄道益。1970年初,黄道益以自身姓名作为商号在香港开设了“黄道益医馆”,并在医馆出售命名为“黄道益活络油”的风湿跌打药油。1988年7月22日,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黄道益活络油”。1994年,该药品取得中国药品进口许可登记,进入内地市场。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于2004年在内地取得“黄道益”注册商标,2009年取得“黄道益”注册商标,注册使用类别为药油。
而深圳黄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自2005年起在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黄道益”商标,经营“黄道益”医用退热贴、“黄道益”鱼油软胶囊等保健产品和沱茶等。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认为,“黄道益”三字具有高度显著性。深圳黄道益公司将与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深圳黄道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黄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综合考虑“黄道益活络油”商品进入内地市场的时间、深港两地商业来往便捷频繁以及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字号和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等情况,深圳黄道益公司应当知晓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及其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攀附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黄道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黄道益”作为企业字号、去除宣传及产品材料中企业名称中的“黄道益”文字,并赔偿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均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业标识,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黄道益公司以“黄道益”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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