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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可走商标纠纷捷径


[  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05/10/28  ]    

  巧用商标纠纷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在2005年10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于珠海召开的“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和法官的认同,更引起了与会的企业家等人士的极大兴趣和重视。

  巧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多被忽略

  应邀参会的专家指出,随着2001年底新《商标法》的施行以及我国加入WTO以来,人们的商标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随之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或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出现商标纠纷也并非都是坏事,比如在新《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面向全国企业,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而且花费不菲。但如今如果条件具备,巧用商标纠纷可以颇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

  该研讨会应邀专家、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还有以下四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依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四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从调查资料反映出,至目前为止,全国通过商标纠纷获得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已接近600件,而且其中不乏外国企业的商标,从中反映出外国企业也正充分利用WTO规则下的中国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这一捷径。仅2004年,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金利来”、“铁将军”等116件,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斯达舒”等14件,在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中认定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梦特娇”、“太太”等22件。

  廖俊铭指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来临,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竞争无疑将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驰名商标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通过商标纠纷来认定驰名商标已是趋势。但总体而言,对此大多数国内企业仍然没有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企业忽视通过商标纠纷、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渠道,忽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这一具有明显的费用低、时间短的捷径,不能不说是个令人遗憾的事情。

  粤闽浙三地热衷走捷径认定驰名商标

  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东南沿海地区走在了前面。

  廖俊铭透露,据红徽事务所日前正在进行的一项《通过商标纠纷获得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状况调查》资料显示,广东、福建、浙江三地的企业较其它省份率先利用商标纠纷这一捷径认定驰名商标,获认定的数量较多,而且在当地已形成一股较强的趋势,并已引起其它省份企业的效仿。

  与会的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凸显出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以单一的行政认定与事前认定为特征的传统意义上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而现在为适应入世对驰名商标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我国重新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双轨制认定、事后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特征的公平、开放、规范、动态性的驰名商标新认定机制。从而真正体现出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意义,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不断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趋势更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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