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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品牌何须“中国驰名商标”?


[ 傅新 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5/10/26  ]    

  从2004年至今年6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共认定外国驰名商标30种,美国“迪斯尼”、荷兰“飞利浦”、法国“梦特娇”等外国商标,陆续被评为中国的驰名商标。迪斯尼、飞利浦等国外品牌,在中国消费者中的知名度非常高,说它们是驰名商标应该恰如其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就可以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


  实际上,一个品牌是否“驰名”,并不在于政府部门认定,而在于该品牌是否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认可。换句话说,“驰名商标”是应该,而且完全可以由市场来认定的,而无须政府部门干预。

  政府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消费者那里并不“驰名”的现象,并不鲜见。我们经常可以从报刊、电视广告中看到,某种产品声称自己是“中国驰名商标”,恕我孤陋寡闻,其中有些品牌之前连听都没听说过,相信这些品牌在很多消费者眼里也未必很“驰名”,可它们却被政府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强烈反差,多少有些讽刺意味。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品牌才算“驰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其实,政府部门认定“驰名商标”,与政府部门评选“名牌产品”、授予“免检产品”称号,是异曲同工的做法。“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评选和认定,有很多弊端,为人们所诟病,其所有弊端也同样会发生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有些地方政府不惜人力、财力“跑”名牌,恐怕也会有很多地方政府,不惜人力、财力“跑”驰名商标吧?

  从新闻报道分析,国家工商总局此次认定30种国外品牌为“驰名商标”,一个重要意图是通过这种认定,表明中国保护国外知名商标和知识产权的决心,这种初衷无疑值得肯定。不过反过来想想,目前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较为“驰名”的国外品牌,绝非仅仅这30种,认定这30种品牌为驰名商标,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冷落”了其他国外品牌。政府部门不可能将所有国外品牌,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就难免有遗珠之憾,甚至有不公平之嫌。没有评上驰名商标的国外品牌,可能会怀疑是否被一视同仁地对待。它们会问:什么样的洋品牌才算“驰名”,洋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品牌,不管是大品牌还是小品牌,知名品牌还是不知名品牌,政府部门所要做的,就是保护这些品牌在国内市场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当然同时也要保护这些洋品牌不损害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一视同仁地对待它们。至于它们在中国市场上是否“驰名”,还是让消费者说了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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