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桂花鸭(集团)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卤坊斋及生产商苏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桂花”、“桂花鸭”两商标所有权,经过多年在核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与宣传,“桂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桂花鸭”品牌被江苏省商务厅授予“江苏老字号”称号。而卤坊斋公司销售的盐水鸭外包装左上角标有“卤坊斋”商标,右上角标有“江苏省公认名牌产品 江苏省优质产品”字样,中上方有较大的“桂花盐水鸭”字样,“桂花盐水鸭”字样右上方有“南京风味”字样。
因此,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以卤坊斋公司存在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由将卤坊斋公司及生产商苏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苏楚公司和被告卤坊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合计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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