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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ZARA上海1天收2罚单


[  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21/10/26  ]     ★★★

        摘要: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因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3日分别开出两张罚单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因销售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裤子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女式低帮靴、连衣裙等产品,分别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3日决定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262号)显示,2021年4月21日,根据相关举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1201号的经营场所和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港汇广场分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B109-113号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现场发现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货号为8574/415/800、8281/487/800、9252/405/800的3款裤子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上述3款裤子耐摩擦色牢度/(级)不符合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经批准立案。本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自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止,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8574/415/800的裤子共计60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8281/487/800的裤子共计171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9252/405/800的裤子共计65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2004元,违法所得35964.5元(不含税)。
 
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持续时间及2020年9月10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并处罚如下:
 
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23006元;
 
2.没收违法所得35964.5元。
 
罚没款共计158970.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1〕062020000138号)显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经销的女式低帮靴和连衣裙等产品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女式低帮靴等产品的货值共计14500.32元,获利共计3302.26元。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连衣裙等产品的货值共计63349.53元,获利共计10062.5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女式低帮靴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连衣裙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陆佰玖拾玖元零陆分(12.67万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陆拾贰元伍角伍分(10062.55元)。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为ZARA(飒拉)的运营主体公司。ZARA(飒拉)是1975年设立于西班牙隶属Inditex集团(股票代码ITX)旗下的一个子公司,既是服装品牌也是专营ZARA品牌服装的连锁零售品牌。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为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S.A.全资子公司。
 
Inditex是全球最大的时装零售商之一,旗下8个品牌(Zara、Pull&Bear、Massimo Dutti、Bershka、Straparius、Oysho、Zara Home和Uterqüe)通过其在线平台或在96个市场的6654 家门店在216个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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