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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条例出台十年 多方呼吁修订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7/6/27  ]    ★★★


     专家建议把人体器官捐献纳入条例,并确定多部门职责、明确对捐献者及其家庭的帮扶等

     6月11日是我国首个器官捐献日。今年,距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器官移植法律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整整10年。这部法规明令禁止了器官买卖,明确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它使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法治化道路,也为此后十年的改革拉开了序幕。

     “每一年都在进步,”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对记者说。

     十年间,中国在器官移植捐献上的改革力度斐然,其中力证是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多位受访者认为,十年过去了,条例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状,改革中凸显的一些问题也亟待通过修订条例明确下来,包括确定多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对捐献者及其家庭的帮扶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黄洁夫提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没有把人体器官捐献的条例纳入其中,目前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他的提案之一便是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从名字来看,黄洁夫的这份提案建议该法规修订时名称中增加“捐献”两字。实际上,这两个字的变化背后是对十年改革经验的总结,以及明确对未来发展事业的法治化路径。

呼吁修订声音源自改革深入

     条例出台3年后,呼吁修改的声音就已出现。

     2009年开始,中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改革进入了快车道。当年8月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原卫生部在上海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

     时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珮云与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探讨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改革的路径已经明晰,那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谁来承担?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实际上,2010年1月,原卫生部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函,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这意味着,中国红十字会实际承担的职责已远超条例中列出的“宣传等工作”,比如开展了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系统建设。

     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对记者表示,卫生部正在争取年内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月,10省份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随着改革快速启动,通过修改条例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成为多方共识。


     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有原卫生部的委托函,但是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想法,中国红会相关人士依旧希望能够通过条例的修改将红十字会的职责明确下来。基于这一想法,当年还曾起草过一个完善修改框架。

     他表示,当年对于修改的讨论非常深入,修改方案也递交相关部门。然而由于器官捐献工作启动不久,仍需积累实践经验等原因,修改事宜被搁置。

     虽然国家层面的修订被搁置,但地方上一直在行动。

     目前,我国有1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5个副省级城市如深圳、南京、武汉也出台相关法规。

     2003年,深圳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为我国在2007年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提供了参考和地方实践。

     深圳卫计委称,今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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