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离婚、且使离婚容易实现,无疑是现代婚姻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男女两性权益平等与社会进步的体现。20世纪英国哲学家罗素以其特有的视角,历时50多年撰写出版了《婚姻革命》一书,即有如是说——不想使婚姻成为幸福障碍的一个新方式就是“容易实现的离婚”。鉴于当时的情况,中国也被罗素列入了离婚最不容易实现的国家之一,当然更不可能预料目前中国会在离婚上出现“领先”的情况。
他还指出,离婚是因婚姻存在而有的一种制度,当婚姻已遭到破坏,并且有可能造成更大破坏的时候,离婚就可能是中止或阻止破坏的唯一办法了,所以“离婚是婚姻的安全阀”。而“容易实现的离婚”,也就意味着这个安全阀是灵敏有效、能够及时发挥作用的。可想而知,若离婚要过三关斩六将,拖上个三年五载,其安全阀的作用也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根本就起不了作用了。
然而,另一个问题也会随之而来:离婚虽是容易了,离婚的随意性是否就会上升呢?是否会使一些人在理由并不很充分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离婚了呢?
于是,问题似乎又转向“什么是离婚的最好理由”的界定了。作为以数学、逻辑见长的哲学家,罗素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很特别,虽然抽象但具逻辑说服力,显示了一种哲学的智慧。他认为,人们离婚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极其复杂的,所以“最好的离婚理由”实际是无法作具体界定的。但也并非是不可界定的——“双方自愿”可能就是最好的离婚理由,这也就像“双方自愿”是最好的结婚理由一样。现代婚姻必须具备这样“逻辑对等”的结婚理由和离婚理由。而以“双方自愿”为理由,实际就是对强制结婚或强制阻止离婚的完全否定,即认为这样的婚姻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因而是不善、不当的,也是不人道、不道德的,当然也是违背法律的。
在《婚姻革命》一书中,罗素还谈到了与“容易实现的离婚”直接相关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与习俗。现代法律的制定与贯彻,完全可能使离婚成为一件“容易实现”的事情,但是社会习俗往往又使之大打折扣。对此,首先讨论的是与孩子无关的婚姻。他认为,婚姻之所以与其他的性关系不同,在于它是关于性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这一法律制度看似明确无误,但在实施中往往受到许多方面的纠缠。在西方基督教文化背景上,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婚姻同时也是一种宗教制度,婚姻被笼罩在虚幻的神圣性之中。
按照上帝的意图,婚姻是不可解除的,必须保持终生。对此,《新约全书·马太福音》就强调,夫妻必须:“二人成为一体”,还指出这是:“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无论婚姻状况怎样糟糕,只要双方都还活着,其中的一方就不得离开另一方,即必须坚守住这一婚姻。否则,就是对婚姻神圣性的冒犯,也就是对上帝的亵渎和犯罪。如此这般,必定导致离婚实际上就不那么“容易实现”了,或者从宗教道义上说,离婚根本就是不被允许的事情。在此情况下,婚姻完全被宗教异化了,它不再是两个世俗的人因相爱、因生育或因别的什么世俗目的而结合,而成为上帝神圣性的一个证明,这样的婚姻怎么可能幸福呢?
的确,历史发展也促使基督教对不得离婚的严格规定渐有些许改变。据韦斯特马克所著《人类婚姻史》的记载,教会在坚持基督徒婚姻不可解除的同时,逐渐开始允许实行“不完全离婚”,即称之为“食宿分居”,夫妻双方可以此方式免除共同生活的义务,但同时还必须保留夫妻关系的名义,并不得再婚。这虽是自欺欺人,但是总算是有了一个变通的可能。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推进,婚姻自由、自主必成风尚,宗教影响由强转弱,人们更多的是依据于法律、而不是依据于宗教结婚或离婚。
罗素是一个肯定应当使离婚“容易实现”的人,但却反对随意离婚。特别提到如果涉及到孩子,对离婚的处理就更应不同。他认为,如果从孩子的利益来考虑就会得出不同的道德观,即孩子幸福与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远远在那些浪漫情感之上。为了孩子,父母从开始就必须约束自己的感情与行为。他甚至认为,已离婚的父母,除非是因特别重大的事情,否则就是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因为任何孩子都希望既有父亲、也有母亲。
为了孩子,把家庭与婚姻维持下去是值得的。然而,千万别因此把罗素当作一个老保守。他稳定家庭的一个主张非常出格——把单纯的性关系与婚姻区别开,即夫妻间不必拘泥于完全的性忠诚义务。当遇到丈夫或妻子红杏出墙时,这位哲学家竟然说:“美好的生活离不开自我约束,但是与其约束那丰富而广阔的爱情,倒不如约束那狭窄而充满敌意的妒忌之心。”如此这般,家庭就可维持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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