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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有“馅饼”也有“陷阱”,需提高警惕


[  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05/9/26  ]    

    日前,姜堰工商局接到该市群众咨询,反映有不少加盟、连锁经营,只须缴纳部分费用,即可成为加盟、连锁分店,且收费不开具任何收据发票,所谓的“指导”只是让学习人员当下手。工商部门提醒,该加盟、连锁经营形式涉嫌非法诈骗,亟待规范。

  加盟、连锁的字号商标转让不受法律保护。经调查,不少加盟、连锁经营的总店的登记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没有申请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字号名称只在本地区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其他地区使用该字号,无需申请加盟连锁。

  加盟、连锁经营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具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但不少加盟、连锁经营签订的协议,只有同意使用字号的内容和技术转让的内容,协议非常粗糙,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容易引起双方纠纷。

  加盟、连锁经营的收费行为不规范。不少加盟、连锁经营,作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其对学员的收费也没有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并且其收费不出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务法》,属于逃税漏税行为。据了解,某小吃店在电视上进行宣传,以加盟连锁名义收取加盟人员每人1万元,全国有数百人缴费加盟,据估算,其非法所得已有300多万元。

  因此,工商部门的同志提醒寻找项目的创业者:投资一定要慎重,考察清楚再签订加盟合同,特许加盟有“馅饼”也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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