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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转载信息要注意了


[  梅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4/10/12  ]    ★★★

    本报讯(记者王玉婷)喜欢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转发信息的网友要注意了!前日起,对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的过错认定,已经有了司法解释并开始正式施行。

    如今,微博、微信、博客等社交网络的用户不断增多。有些用户因为转载某些虚假信息,或导致谣言传播、他人名誉受损。但据记者了解,市中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极少。随着网络使用频率的增加,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此类纠纷将来可能会有所增加。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10月10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成为转载行为过错认定的因素之一。同时,法院还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进行认定。

     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报法律顾问刘中强表示,此规定是在自媒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以往与之相关的法律分散在各部法律中,此次将其归纳整合,做出了更为具体、更为可行的司法解释,是新突破。《规定》的出台,既约束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提供者的行为,又扩大了被侵权者维权的可能性,降低了维权成本。频繁使用网络的人或经营者,要注意审查义务,提高是非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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