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虚增利润累计达到3.4亿,太过分了!”“五年间如果不虚增利润,可能早就退市了,这不是通过造假保壳吗?”在南纺股份发出确认被证监会处罚的消息后,小散户们在股吧怨声载道。
一家公司上市九年时间,有五年在“打肿脸充胖子”,累计虚构利润高达3.4亿元。这不是狗血商场小说,而是真切发生在A股市场的离奇事件。近日,随着证监会对南纺股份行政罚单的曝光,该公司从2006年起连续五年虚构利润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大白天下。3亿多元的虚假利润,最后迎来的却只是50万元的“轻轻”责罚。不少维权律师表示,受损股民的起诉,不仅是为了挽回个人损失,也是为了向造价成本过低的不法公司敲响警钟。
连续五年虚增利润超3.4亿
2014年5月16日晚间,南纺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于2014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4〕4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中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记者粗略统计,该公司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亿元。公开资料显示,南纺股份上市于2001年,至2010年也仅仅上市九年时间,但虚假陈述历史却长达五年。也就是说,截至2010年,该公司有超过一半的时间在“打肿脸充胖子”。
“虚增利润累计达到3.4亿,太过分了!”“五年间如果不虚增利润,可能早就退市了,这不是通过造假保壳吗?”在南纺股份发出确认被证监会处罚的消息后,小散户们在股吧怨声载道。
造假成本过低引争议
然而,如此严重的信披违规,迎来的却只是九牛一毛般的处罚:认定以上事实后,证监会决定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有责任的高管作出了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3月23日,南纺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了两年多之后,终于等来一个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少市场人士看到处罚结果后认为,证监会作出这样的处罚实在难以接受,虚增利润三亿多才处罚50万元无异于鼓励造假。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冯文婷律师认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如果作为全部的违规成本,那确实太便宜南纺股份了,但现行证券法第193条对于该类证券违法的最高处罚就是60万元,50万元的处罚还处在尚可以接受的程度,南纺股份需要付出更多的造假成本,比如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虚增利润数据远超刑事追标准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也表示,从目前南纺股份披露的信息来看,该公司的虚增利润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许峰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许峰认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应对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以上法律条文,南纺股份的以下数据值得关注。公告显示,南纺股份2006年度虚构利润3,109.15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该年度利润为-668.65 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 127.39%;2007 年度虚构利润 4,223.33 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该年利润为-1,430.59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 151.22%;2008年度虚构利润15,199.83 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该年利润为-13,620.47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 962.40%;2009 年度虚构利润6,053.18 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该利润为-4,470.40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 382.43%。
许峰律师表示,对比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刑事追诉标准,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不言而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南纺股份是否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非常值得关注。
“无论是南纺股份虚增利润的时间跨度、绝对数额还是虚增利润的比例,都是触目惊心的,南纺股份必须付出更多的造假成本,否则对于合规者有失公平”,冯文婷律师表示。
受损股民维权进行中
“我们目前正在联合各地律师征集南纺股份投资者向南纺股份发起民事赔偿诉讼,部分投资者在2012年、2013年期间就已经跟我们联系登记,近日已经告知投资者尽快准备材料,”热衷于股民维权工作的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许峰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 2007 年3月31日之后2012年3月23日之前买入南纺股份股票,在2012年3月2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该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据了解,目前相关律师处登记的已经进行维权咨询的投资者已达六十余位,在南纺股份被证监会正式处罚后,这家连续五年虚增利润的上市公司也或将迎来一轮投资者索赔的高潮,而该案的索赔又正好在国务院新国九条的风口之上,南纺股份案的解决也或将成为新国九条的落地试验。
第二大股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
许峰称,南纺股份股民维权索赔案的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在今年年初,其曾代理了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江苏三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投资者顺利获得赔偿。后续南纺股份投资者能否获赔则非常具有可期待性。
记者查阅南纺股份2013年年报发现,除了具有南京市国资委背景的第一大股东,具有证监会背景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南纺股份7.19%股权,位列南纺股份第二大股东,投保基金曾多次表示要在投资者保护领域发力,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促进上市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此前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也曾成功促成了平安证券主动赔偿万福生科投资者的典型案例,为资本市场称道不已,此次投保基金是否会再次促成一个主动赔偿方案则非常值得关注。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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