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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O超市打赢“商标战”重启出川拓展计划


[ 中国品牌总网      更新时间:2014/5/6  ]     ★★★

        摘要:WOWO超市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案件在经历了2年多的波折后,日前终于尘埃落定。成都本土企业四川WOWO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成功逆转,赢得了这场商标“保卫战”。而随着该案的结束,几年间案件的种种经过日渐浮出水面,案件本身的后续效应也在各方关注下继续发酵。

    我国首例涉及与国旗近似的商标争议案件——WOWO超市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案件在经历了2年多的波折后,日前终于尘埃落定。成都本土企业四川WOWO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成功逆转,赢得了这场商标“保卫战”。而随着该案的结束,几年间案件的种种经过日渐浮出水面,案件本身的后续效应也在各方关注下继续发酵。

  2012年3月

  缘起

  突如其来的风波

  2012年,一部喜剧电影《泰囧》红遍大江南北,“泰囧”一词也迅速成为潮流用语,而就在这一年,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却遭遇了突如其来的“泰囧”风波。

  当年1月5日,泰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局发函称:在成都开会时看到一家名为WOWO连锁经营店,标记两侧使用的颜色排列顺序以及外观样式,同泰国的国旗一模一样。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十条中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旗外观样式不能授权外国企业随便来使用。WOWO企业虽然没有连同颜色和颜色排列的外观一起申请为商标的一部分,但是和“WOWO”这个标志放在一起并摆放在门店显著位置,起到了使用商标一样的作用和效果,因此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要求地方企业取消此图案样式的使用,尊重泰国对于本国国旗的使用特权。

  基于泰国方面的上述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关于拟撤销第4982344、5785094 号注册商标的通知》(商标监字[2012]49号),又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关于撤销第4982344、5785094 号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监字[2012]92号),决定撤销第5785094号及第4982344号注册商标。

  “WOWO便利的商标是我本人设计的,当初设计和注册时,连泰国国旗长什么样子我都不知道。”每每说起这件事情的始末,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汤耀华都觉得“不可思议”,他说作为一个快速消费品的行业,简单、明亮、易识别的标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目前,全球便利行业通用色条的排列做店招,是因为它的视觉传播效果最好,“而当初我们为了区别于成都其他连锁企业经常使用红色、黄色店招,选择了代表冷静深沉的蓝色,加之白色在晚上的透视效果最好,以及温暖的橘色可以综合蓝白组合的冷色调,由此形成了现在WOWO七色条的组合。 ”

  对于这个“从天而降”的变故,WOWO当即表示对决定不服,并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复审,要求其撤销商标局商标监字[2012]92号决定。然而,WOWO的答辩意见并未得到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告注册商标与泰国国旗颜色排列及使用中的外观样式相近,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为由,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第578509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2]第50799号决定),维持商标局的决定,对第5785094号商标予以撤销。

  2013年春节前

  过程

  曾准备了放弃方案

  “2013年春节前夕,成为我们维权过程上一个重要的转折时刻。”回忆起两年多来的历程,汤耀华首次向记者坦言,“虽然我们肯定这个商标设计与泰国国旗没有关系,但其实在维权过程中也有过慌张无措,甚至是就此作罢的念头,并且准备和讨论过更改商标的第二套应对方案。”

  据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经理陈晨透露,由于当时公司为应对商标撤销一事已经上上下下忙碌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坏消息仍然接二连三地传来,情况丝毫没有好转的迹象。因此公司内部尤其是董事会里面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提出与其这样心里没底的继续“耗”下去,不如干脆接受决定,对商标进行修改后以新样式“亮相”,并且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但最终这套第二方案在汤耀华的坚持以及董事会的合议后最终被放弃了,“主要是因为当时WOWO的品牌商标评估达到了3个亿,而且如果商标被撤销,单单是更换店招就要花费上千万,对于我们这样的低毛利行业,堪称致命影响。”

  就这样,WOWO最终下定了要保住商标的决心。2013年2月6日,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0799号撤销决定,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连串的波折和努力后,等候WOWO的依然是一个沉重的打击:2013年4月1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439号行政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2013年7月

  逆转

  锁定胜局的突破口

  此时,要保住商标只剩最后的机会,没有犹豫,WOWO迅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WOWO的代理律师们最终锁定两个质证“突破口”:

  第一,何为“近似”没有比对标准。虽然《商标法》禁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对于“近似”的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商评委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商标审查标准》中有这样的表述“足以使公众与泰国国旗相联系”即认定为近似。但是,这一规定也是比较粗略的规定,无法直接应用。事实上,WOWO公司曾经用两天的时间在100家门店就争议商标是否与泰国国旗近似做过一次问卷调查,最后共收回125份问卷,调查显示无一人认为两者相似,且判断WOWO商标并不会联想到泰国国旗。而接受调查的一位外国人士则表示,色块拼接的店招是便利店一贯使用的形象。“因此,在行政行为当中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只是凭着主观判断来认定近似,那么依据这样的标准作出的裁决应当被撤销。”

  第二,从国际经验看,合法商标的正当权益应予保护。作为我国首例涉及与国旗近似的商标争议案件,既然国内没有先例,那么借鉴国际经验可以看到,该案件中撤销商标的程序既不符合《巴黎公约》中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程序,也与美国类似案件处理中所主导的“合法商标即认定为没有恶意”的判决思路相左。“既然当初商标合法注册了,那就说明相关部门在对其审核中确认它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没有与他国国旗存在近似之处。如今,突然宣布合法商标不合法,这是对企业正当权益的侵害,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

  这次他们的意见终于得到了法官的认同。2013年7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WOWO商标案进行了二审,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一中院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判决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公司商标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同年,12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39712号《关于第4982344号“WOW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商标局决定,维持第4982344号“WOWO及图”商标的注册。随着WOWO连锁便利店这枚核心商标被裁定维持注册,至此,WOWO商标案以两枚商标的“失而复得”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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