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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互联网金融划定底线 政策套利空间恐遭挤压


[ 刘田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14/3/25  ]     ★★★

        摘要:央行此次的阐述为:“互联网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便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原标题:央行划定互联网金融底线 政策套利空间恐遭挤压

  央行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并未趋向保守。央行昨日表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

  与此同时,央行还表示,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为此,央行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五大监管原则。其中,央行要求,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此前,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该办法将采取“负面清单”理念。

  重申网络支付“小额”定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支付方式成为互联网金融渠道变革的一种核心内容,支付领域的创新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创新。

  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先锋力量。但另一方面随着创新的不断深入,也可能超出了现有法规的监管范围,或是出现了监管真空。

  对于网络支付的定位和基本宗旨,央行此次的阐述为:“互联网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便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这是重申第三方支付的定位和发展原则,而并非订立新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黄震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基于安全和风险管理的考虑,央行给第三方支付发放牌照的初衷就是希望第三方支付能够弥补银行的不足,推动小额、便捷支付的发展。

  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表示,第三方支付可以通过网络渠道优势,大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同时覆盖传统银行由于成本原因没有很好服务的长尾用户,成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

  不过,近期央行下发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一条“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的规定引起了较大争议。

  央行昨日表示,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于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不合理,还要作相应的修正。

  业内分析人士称,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小额、便捷、便民支付的“普惠金融”定位并没有改变,但是否会采取限额措施尚未有定论。

  不能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会采取“负面清单”的理念,此次五大原则也明确了一些监管红线。

  以余额宝为例,一方面,余额宝凭借高收益率、高流动性的优势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让用户享受了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率,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余额宝吸收用户活期存款、投资协议存款的模式虽然让资金重回银行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从一般性存款变为同业存款,被认为推高了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再加上同业存款不受利率管制、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且享受提前支取不罚息的红利,引发了存在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央行昨日明确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应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上周末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也表示,对“宝宝们”的监管,应该先对所有在商业银行开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做出评估后,再出政策。“监管当局考虑政策第一个出发点就是会不会产生新的货币,或者是说会不会对货币的创造产生影响。”

  对于“提前支取不罚息”政策,央行表示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提前支取不罚息的取消基本在预期之中。”一名货币基金经理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如果因提前支取罚息遭受的损失需要由基金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进行赔偿,相信没有基金公司愿意承担这种损失。“这条规则取消后,货币基金资产配置将会更加分散和多元化,不会过度集中于银行协议存款。”

  天弘基金方面则表示,余额宝一直从未动用过“提前支取”条款,主要是通过大数据申赎预估和资产配置来保证流动性,而并非依赖“提前支取”。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余额宝的示范效应下,互联网企业纷纷涌入这一领域推动了货币基金的发展,但互联网宣传过程中过度强调收益率甚至进行现金补贴以吸引投资者,以致忽视了应有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问题。

  对此,央行昨日强调,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

  央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

  ●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把线下金融业务搬到线上的,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任何竞争者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

  ●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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