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所得的劳力士表。(兰州晚报/图)
杨在溪接受审判
中新网9月14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9月13日上午11时,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在溪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在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及一个114573.32元的存折依法没收。
被告人杨在溪,生于1950年8月,大学文化,河北省遵化县人。1992年6月任兰州市建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1995年12月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委书记,1997年3月开始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城建、环保、旅游等工作。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在溪利用其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8人贿赂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4万元,港币5万元,金条12根。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在溪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坏,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被纪委“双规”期间能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杨巍 王德昌 吴世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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