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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商标专用权纠纷再起,茅台与荣和烧坊对簿公堂


[  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2/11/12  ]    

    中国品牌总网讯:日前,中国贵州茅台(231.46,-3.35,-1.43%)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11月9日,北京市丰台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贵州茅台诉同乡企业

  贵州茅台与荣和烧坊是同处茅台镇的两家酒厂公司,日前,因为商标专用权纠纷,贵州茅台将荣和烧坊诉至法院。

  茅台酒厂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

  1991年,“贵州茅台”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08年,MAOTAI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茅台酒厂认为,荣和烧坊是专业的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同类商品上标注他人商标是严重违法行为,茅台酒厂要求荣和烧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荣和烧坊请求撤销“MAITAITOWN”

  对此,荣和烧坊认为茅台方面断章取义,把荣和烧坊酒箱酒盒上未当商标使用的“GUIZHOUMAOTAITOWN”通用字母割裂开来,把“MAOTAI”作为侵权的“严重违法”证据。

  荣和烧坊称,荣和烧坊在涉案产品上使用“GUIZHOUMAOTAITOWN”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荣和烧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MAITAI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同时,荣和烧坊认为,茅台酒厂以“MAITAITOWN”作为商品商标欠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更合适宜。荣和烧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荣和烧坊使用“GUIZHOUMAOTAITOWN”作为产地地名是在茅台酒厂注册“MAOTAITOWN”商标之前。

  荣和烧坊的产品生产于2009年,而茅台酒厂商标2010年成功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荣和烧坊认为,茅台镇众多白酒生产企业都几百年前就已经开始在产地中注明茅台镇,亦有众多企业多年前就已经使用“MAOTAITOWN”作为产地标识。荣和烧坊涉案产品装潢上有特大字号“荣和烧坊”字样,与贵州茅台有明显区别,不会误导公众,并不构成侵权。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中国经济网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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