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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回应网上开店组织强制拍卖质疑


[  现代金报    更新时间:2012/8/18  ]    
最近一段时间,浙江省法院在宁波尝试通过淘宝网自行组织强制拍卖的做法,引来各界的争论。有叫好的,也招致拍卖行业人士的诸多质疑。对于法院可否自行拍卖以及与委托拍卖相较孰优孰劣等问题,昨天浙江省高院作出回应,法院司法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手段,不同于商业拍卖,司法强制拍卖并不受《拍卖法》调整。

  □记者 徐超   

  司法强制拍卖不受《拍卖法》调整

  浙江省高院表示,司法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变价的执行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享有拍卖权,当无疑问。

  其次,司法强制拍卖的公法行为特性决定人民法院在拍卖中居于主导地位。

  作为公力救济主体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实施强制拍卖的行为,其本身是司法活动的一种,充分体现国家意志,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受其他机构的约束,是一种公法行为,或者说是公法在执行领域的自然延伸。这一性质决定了司法强制拍卖受《民事诉讼法》而不是《拍卖法》调整。

  省高院强调,司法强制拍卖本应由法院独立完成,只有在法院不能完成或者不能独立完成情况下,才可要求拍卖机构协助完成,是否需要他人协助执行的主动性在于法院。

  法院拍卖比委托拍卖成本低

  浙江省高院认为,法院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由法院实施拍卖,有利于降低执行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之所以确立拍卖优先原则,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价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委托拍卖中,拍卖机构需按比例从拍卖款中提取佣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而法院拍卖,不存在佣金,既能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又能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同时还能减少买受人的负担。与委托拍卖相比,孰优孰劣,显而易见。

  网络拍卖是今后的趋势

  同时省高院认为,网络是最好的一种自行拍卖途径,通过淘宝司法强制拍卖,是探索和创新。

  与传统的现场拍卖相比,网络司法强制拍卖的长处显而易见,一是受众广、人气足、成本低,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还可以节约广告费用和场地租赁费用,特别是买受人无需支付佣金,同等价格下更能促成拍卖标的及时变现,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符合强制执行制度的根本目的。

  二是切实做到拍卖过程公开透明,杜绝违法拍卖情形存在。传统现场拍卖不可避免存在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价导致拍卖标的高值低卖以及被执行人阻挠拍卖等情形,通过网络拍卖,这些违法手段将无“用武之地”。

  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诸多网民“围观”监督之下,违法拍卖、暗箱操作等情形也将无处遁形。

  省高院认为,在司法资源可以承受、违规行为能够避免等条件下,司法强制拍卖的方式应当优先选择法院自行拍卖。从委托拍卖到自行拍卖,绝不是“历史的退步”,而是回归本源。网络司法强制拍卖,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今后司法强制拍卖的趋势,大家不妨对其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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