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新闻中心 >> 地区新闻 >> [专题]焦点新闻

广州市工商局:牛肉膏属于调味品,可放心使用


[  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11/4/19  ]    ★★★

        摘要:该负责人称,“牛肉膏”此类的食品添加剂是属于调味品性质,只要生产和使用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那么消费者还是可以放心使用,只要国家还没禁止使用,它的存在就算是合法。

  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王副主任回应“牛肉膏”事件。  信息时报记者  陈文杰 摄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幸琦昕 实习生 郭翔) 昨天,本报刊登的《“神奇”牛肉膏广州也有卖》一文引起了市民及相关部门的强烈关注。不少市民对外出就餐是否会遇到猪肉变出来的牛肉表示担心。广州市工商局昨日就此报道回应称,“牛肉膏”此类的食品添加剂是属于调味品性质,只要生产和使用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那么消费者还是可以放心使用,只要国家还没禁止使用,它的存在就算是合法。

  工商将摸底调查食品添加剂

  广州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处负责人昨日透露,至今尚未接到任何形式有关“牛肉膏”这类食品添加剂的投诉。但该负责人称,昨天已经从信息时报报道中得知“牛肉膏”的存在。“我们对该事件高度重视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如何更好地监管食品添加剂市场。”

  针对报道,工商部门食品处承诺将会高度关注并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相关市场,并将会在日常的巡查中作有针对性的添加剂检查。同时,工商部门还将会对所有食品添加剂进行摸底跟踪,要求使用商户加强进货来源管理登记。如有市民因此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必定会及时查实取证,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工商部门也欢迎广大热心市民提供相关线索协助部门的追踪调查。

  证照齐“牛肉膏”存在就合理

  对于现在市面上种类繁多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只要有QS(即质量安全认证标志)认证就可以证明此类产品是安全的?该负责人表示,带有QS标志的产品本应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但是也不排除有部分黑心厂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任意在产品上贴上QS认证。

  该负责人称,“牛肉膏”此类的食品添加剂是属于调味品性质,只要生产和使用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那么消费者还是可以放心使用,只要国家还没禁止使用,它的存在就算是合法。

  市民投诉需自行举证

  广州市消委有关负责人昨日也透露,目前广州尚未接到有相关怀疑“牛肉膏”造出的假牛肉出售的投诉和举报案例。事情曝光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市民留意自己日常生活中的餐饮消费,不能排除会提出更多的质疑。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如果怀疑碰到了假牛肉需要向消委会投诉,首先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据,消委会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该名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可以送交权威的检测机构去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最后的证明。
         

                                    

               

                                        

              

               

男装招商 女装招商 童装招商 休闲装招商 运动服招商 皮鞋招商 女鞋招商 男鞋招商 童鞋招商 鞋材招商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出租车发票2元一本卖15元,物价部门...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泉州市委书记徐刚:提升品牌效应抢...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