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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典当行老板故意碾死无辜路人,终审被判无期


[ 沈高轩 于英杰      更新时间:2011/3/19  ]    ★★★

        摘要:去年8月份,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陆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且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


  备受关注的南通如东典当行老板醉驾“杀人”案,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经审理,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去年4月17日,陆某醉酒驾驶别克轿车,在路上与骑自行车的女工申某发生碰撞,而后,他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启动了已停下的轿车逃跑,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自行车轧入车下,强行拖行150余米,最终导致申某死亡。后来,南通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本报曾于去年4月19日、4月20日、8月15日进行连续报道)。不服一审判决的陆某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去年8月份,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陆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且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陆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陆某属于醉酒驾驶,在明知汽车再次启动、有可能撞击被害人的情况下,还驾车逃跑,强行将被害人轧入汽车下拖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书,以及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高轩于英杰

  备受关注的南通如东典当行老板醉驾“杀人”案,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经审理,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去年4月17日,陆某醉酒驾驶别克轿车,在路上与骑自行车的女工申某发生碰撞,而后,他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启动了已停下的轿车逃跑,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自行车轧入车下,强行拖行150余米,最终导致申某死亡。后来,南通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本报曾于去年4月19日、4月20日、8月15日进行连续报道)。不服一审判决的陆某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去年8月份,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陆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且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陆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陆某属于醉酒驾驶,在明知汽车再次启动、有可能撞击被害人的情况下,还驾车逃跑,强行将被害人轧入汽车下拖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书,以及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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