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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翔讨薪案一审判决 要回三个月工资20万


[  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11/1/14  ]    ★★★

        摘要:据了解,“名嘴”黄健翔离开央视后,于2008年加盟神州天地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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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翔讨薪反被起诉。

  曾经是央视“名嘴”的黄健翔,讨要40余万元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承想却被对方起诉。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神州天地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给付黄健翔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工资20万余元。

  黄健翔讨薪反被起诉

  据了解,“名嘴”黄健翔离开央视后,于2008年加盟神州天地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

  双方约定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由黄健翔担任神州传媒副总裁,兼任创意总监,主要负责赛事评论解说,主持人和评论员团队建设、培训,参与宣传创意策划等工作。

  2010年1月25日,黄健翔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为诉求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神州传媒向黄健翔支付2009年8月至12月的工资3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9.3万余元。

  但神州传媒不肯支付相关薪酬,反而将黄健翔诉至朝阳法院。

  神州传媒认为,公司不支付薪酬,是由于黄健翔未履行合同,同时认为仲裁委的裁决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向黄健翔支付上述钱款。

  神州传媒要求法院判令无需向黄健翔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并要求判令黄健翔返还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9936元。

  ●法院审理

  打卡记录 不足以证明工作情况

  今天上午,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神州天地传媒公司以黄健翔旷工为由扣发其2009年8月下半月至12月工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旷工事实予以证明。

  审理中,公司提交考勤报表,称黄健翔应当每天打卡记录考勤而未打卡。但公司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与他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并每天打卡记录考勤,仅凭其单方打印的考勤报表不足以证明黄健翔的工作情况。

  因此,公司应向黄健翔支付三个月的工资。

  内容矛盾 证人证言没被采信

  对于黄健翔2009年11月之后的工作情况,黄健翔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11月份就没有再做什么事情了,在背后继续支持。”但其未能说明究竟做了哪些“幕后工作”。

  黄健翔的证人杨斐称,直至2009年12月底黄健翔每周均参加《绿茵集结号》节目的录制,与上述内容相矛盾,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黄健翔称不主持某个节目不等于不提供劳动。

  对此法院认为,《绿茵集结号》节目的制作为他入职后担任的重要工作。现有证据显示并非公司安排他退出该节目的制作,他也未能合理解释其退出原因,因此法院支持公司要求不支付2009年11月、12月工资的请求。

  黄健翔讨补偿金

  没获支持

  法院认为,就 2009年8月下半月至10月工资,黄健翔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赔偿金,但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迟延支付 工 资 的25%补偿金的请求。

  黄健翔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7月及8月半个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请求,因其未在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对其裁决不服起诉,法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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