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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选拔监检 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5/1/25  ]    
    中央组织部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检查情况通报中强调

  为了推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2004年下半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检查组,对安徽、湖南、重庆、贵州、吉林、青海、上海、江苏、甘肃、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和交通部、司法部、国防科工委、国家人口计生委等4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近日,中组部印发通报,肯定了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条例》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通报指出,《条例》颁布以来,11省市和4部委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条例》颁布后,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认真学习,对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普遍进行了《条例》知识培训,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能够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切实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使一大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走上各级领导岗位。三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规,不断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一些地方和部委还积极探索建立了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和任期制等制度,加快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促进了干部能上能下。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严肃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普遍对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对于检查中和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加大了纠正和查处的力度,严肃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各地还通过做好“12380”举报受理工作等途径,加强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

  通报指出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条例》规定不到位;超职数配备干部、擅自增设机构和领导职位等问题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通报强调,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第一,继续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要把学习《条例》作为贯彻执行《条例》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各级党校、干部院校培训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及时进行《条例》知识培训,提出贯彻执行的要求。继续做好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了解《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注意总结监督检查经验,改进方法,着力在了解真实情况、发现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坚持集中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切实保证《条例》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第三,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把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严肃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特别是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一个地方和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对不严格执行《条例》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为选贤任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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