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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与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获刑5年


[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5/14  ]    ★★★

        摘要: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5月14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捷有期徒刑五年。

  中新网虞城5月14日电 (记者 赵秋实 通讯员 马明锋 陈时田)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5月14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捷有期徒刑五年。

  李捷今年20岁,在西安打工期间与跟随父母租房的13岁女孩王某相识,2009年的一天,王某找到李捷,称与家人发生矛盾,李捷遂从西安市带王某乘火车回到商丘,于次日转车回到虞城县乔集乡朱寨老家。当晚,李捷在明知王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捷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权,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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