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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腐败窝案终审,3高管均判14年以上徒刑


[ 董毅 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0/4/20  ]    ★★★

  去年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健力宝腐败窝案,佛山中院一审判决健力宝原三名副老总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黎庆元、阮钜源各领刑14年。三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各自提出上诉。此案,广东省高院于昨日下午3时20分,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终审宣判。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理由一:

  为全体职工买保险不构成贪污

  杨仕明提出,他与李经纬等人既无共同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无秘密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行为,为公司领导购买保险是在某次工作例会上讨论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后进行的,后来没为其他职工购买是因情况复杂被耽搁,购买保险的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合法,入账手续真实公开,不构成贪污犯罪。 黎庆元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黎庆元参与的公司领导工作例会系讨论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并分工由杨仕明负责为高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黎庆元负责制订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方案,没有共谋贪污的主观故意,且是以会议方式决定实施的单位行为而不应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阮钜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阮钜源参加过讨论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工作例会而没有参加过讨论决定只为五位公司领导购买商业保险的工作例会,事后按领导班子决议收取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省高院:曾单独开会为五人购保险

  省高院认为,在是否参与研究决定为五位公司领导而没为其他公司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工作例会的问题上,经查,杨等三人归案后供认,他们与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在2000年初的某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上,讨论决定为包括他们在内的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黎庆元会后并组织饮料公司工会制订实施方案,后因李经纬改变意见而取消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决定,但上述五人又在2000年6月的另一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上研究决定动用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职工福利基金单独为他们五人购买商业保险,三上诉人的相关供述不仅彼此间互为印证,而且与同案人李经纬及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提取在案的涉案投保单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三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领导管理层决策的形式共同贪污的故意,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因此,三人上诉否认参与研究决定单独为五位公司领导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工作例会,意图否认该会议的存在以否认三人参与共谋贪污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理由二:杨仕明是否收受贿赂

  此外,杨仕明还称,原判认定其伙同陆庆坤贪污公款及个人收受他人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杨仕明收受贿赂的事实认定上,省高院指出,杨仕明被传唤讯问后,如实交代了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伙同陆庆坤、蔡伏云贪污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公款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个人收受李卫民贿赂的事实,其认罪供述与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相互印证,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理由三:购买保险职工福利资金不是国有或公共财产

  黎庆元表示,他用于购买保险的职工福利资金不是国有或公共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包括他在内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符合贪污罪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省高院表示,关于三人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涉案职工福利基金的财产性质及三人的行为是否成立贪污罪的问题,经查,三人与李经纬、于福善先后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广东健力宝饮料厂的委派,分别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中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及下属企业,其身份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

  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省院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评价他们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不在于被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公共财物,而在于行为人是否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任职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非法占有任职单位的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他们 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据此,省高院认为,三人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不成立,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方日报 /唐梦 通讯员/张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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