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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连发4份干部选拔文件,引咎辞职2年内不提拔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0/4/1  ]    ★★★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提出,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有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行为,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又讯: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连续授权官方媒体新华社发布了四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上述文件发布后,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一周之前温家宝总理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的声音仍尤在耳,再结合近期中央连续下发的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文件,不难发现,中央正在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步伐,使之更快趋于完善。

  连发四份文件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3月31日,中国官方媒体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还披露,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新华社的消息称,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通知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一并抓好上述3个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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