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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卧底催生职场新“杀手”


[  重庆经济报    更新时间:2005/1/20  ]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创业逐渐成为年轻人的“新宠”。但由于他们年轻,缺乏对市场、行业的了解,多数人一无经验、二无客户,不敢轻易“下手”。

        于是,在国内很多大城市开始出现了“创业卧底”,他们在创业前去同类行业的公司打工,通过这种方式学习经营经验,待到他们认为足以“下手”的时候,再开始自己的创业。

        创业者:卧底积累客户和经验

        现年24岁的王军(化名),在重庆石桥铺一家电脑科技公司上班。王军一直都想自己创业,去年大学毕业后,他和几个要好的同学合计,准备合伙创办一家电脑科技公司,但由于资金不足,创业的计划就暂时搁浅。

        他说:“从来都没有放弃过要自己创业的想法”,但考虑到自己太年轻,对市场和行业均不了解,王军就去市内一家规模不小的电脑公司应聘,并被聘用。

        “创业卧底”已经不断成为许多年轻人试水创业的开端

       王军告诉记者,因为自己的技术过硬,加上工作踏实敬业,深得老板赏识,如今他已经升为公司一个核心部门的经理。

        但是,与公司其他人比起来,王军心里有自己的盘算。他说,因为职位的原因,他接触到公司很多大客户。“近水楼台先得月”,他在同这些大客户交流的时候,就开始挖起了公司的“墙角”。

        “我计划在这家公司待3年左右,3年后我就将拥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到那时,我会辞职创办属于自己的公司……”王军说这话的时候,信心十足。

        据记者走访了解,目前,类似王军这样的“创业卧底”在我市为数不少,分别涉及计算机、广告、商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

        企业:签禁止条款防卧底

        对以打工的名义“创业卧底”,潜入各行各业“偷学技艺”的现象,重庆不少企业,尤其是软件企业已开始“反击”,即在员工进入企业前,就签订相应的竞业禁止条款。但也有不少企业老板认为,“创业卧底”对公司未造成利益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不会太大。

        重庆一软件公司负责人刘炳林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一些“卧底”创业族,主要集中在一些高新技术行业。以前,他的公司就曾遇到过“创业卧底”挖公司“墙角”的先例。后来,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提议,在员工进入企业前,就与其签订了相应的“竞业禁止条款”。

        重庆某药房总经理称:对“创业卧底”的存在,他已经司空见惯了。在重庆各大药业销售公司,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这么一群人。

        “创业卧底”不仅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很多工作多年的人也都有这种想法。但“创业卧底”的工作岗位大多在基层,所以即使员工离职后,在竞争公司任职或经营竞争性业务,对公司的损失也不会很大。如果公司高层领导人“跳槽”,对企业的损失则相对较大。所以企业一般会用高薪留住这类人才,高层管理人员也就相对较稳定。

        律师:企业应该自我保护

        “创业卧底”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企业应该通过哪些合法又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记者昨日采访了几位律师,他们普遍认为,要应对“创业卧底”,最重要的是企业的自我保护。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冉利娟律师认为:对企业来说,与其在人才出口的时候被动,不如在人才进口的时候就防患于未然。目前,我国仅有《刑法》对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在我国法律尚待完善的今天,企业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

        她建议,除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外,公司还应建立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申请专利,同时,商业成果共享的制度也较为关键,在公司所研发出来的成果商业化后,公司享有多少,个人享有多少,这在之前是可以按规定分配的。

        重庆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则表示:“创业卧底”无可厚非。每个人的经验积累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不管是否带有目的性,员工在公司都会学到各种管理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同时该律师认为,竞业禁止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霸王条款”,员工离职会不会带走企业客户,关键是企业自身的经营和信誉问题,如果企业经营好了,客户只认企业而不买员工的账,那么,不管员工怎么努力,客户也不会随着他的离职而流失的。

        企业应该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核心机密

        ■相关链接

        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竞业禁止一般可分为两种,即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竞业禁止有何不同?法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就是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竞业禁止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排除适用。约定竞业禁止是指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这种约定一般是通过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合同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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