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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保险后月余身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3/26  ]    ★★★

        摘要:本想签一份保险合同保平安,却不料飞来横祸意外身亡,保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金时,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完全给付。

   本想签一份保险合同保平安,却不料飞来横祸意外身亡,保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金时,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完全给付。3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支付原告郑玉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整。
 
  张强系长期在开封市农资销售部经销化肥的一名员工,2009年8月1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附加一年期无忧意外短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张玉,保险合同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的无忧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于8月13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张强于8月14日交保险费5000元。同年9月26日,张发生意外死亡,原告于当天将事故通知了被告,当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原告家进行调查,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就支付附加无忧意外险保险金产生了分歧。被告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丈夫张强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是由于原告不同意尸检造成的,不同意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被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另查明,合同中并无被告要求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的约定,被告辩称原告不同意解剖尸体,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袁红娟 王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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