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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砒霜门”到“安全门”还需事实调查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9/12/5  ]    ★★★

  曾被称为“砒霜门”的农夫山泉及统一企业的饮料“涉毒”风波,有了复检结果。海口市工商局于2日发布消息称,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涉毒”的3种抽检产品全部合格。(12月3日《新京报》)

  但整个事件的诸多细节仍在一片云遮雾绕之中。农夫山泉方面的“强人操纵”说仍然是一方的推断。媒体评论则多停留在假想与“合理怀疑”——当信息不透明,出现这些充满了不确定性的猜疑实属必然。民以食为天,媒体与公众的焦虑,正在于食品安全大于天。

  这天大的事,当然不能任其成为“罗生门”,而在公众视野中逐渐消退。一方面,海口市工商局在卷入被猜疑的漩涡之后,可以提供证据自证清白;另一方面,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工商局甚至更高层级的单位,应该迅速启动调查。

  更高层级的或第三方的调查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引发这次的“砒霜门”的商品质量监督消费警示,已是海口市工商局在2009年发布的第8号,涉及企业多达几十家。根据消费警示信息,调查部门可以方便地向相关经销商、代理商进行询问。农夫山泉方面披露的海南经销商的某些说法,也完全可以找到具体的当事人进行核对。仅有猜疑而无证据,只会导致更多的猜疑;仅有沉默而无回应,更会导致行政公信的加速流失。

  海口市工商局类似“商品质量监督消费警示”已发到了第8号。有理由相信前面的7起“警示”发布,也是基于同样的程序。笔者在网上查阅了以往的“警示”,却没有发现有“中标”的企业公开提出异议。在这背后,要么隐藏着所谓“更大的黑幕”,要么确实潜伏着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无论是何种结果,相关调查都不能限于第8号。

  在期待事实披露的同时,也不妨反思此类“质量监督信息”的披露制度。尽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但就在这一条里,又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的“质量监督消费警示”算不算“日常工商监督管理信息”?如果不算,那么海口市工商局已然违法了8次。如果算,那么这个“质量监督消费警示”,与卫生部门的“统一发布权”又是什么关系?同样在这一条,还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等”,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什么叫“特定区域”?为什么是“可以由”而不是“应当由”?仅此一条,尽显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种种弊端。若要借助于此番“砒霜门”而打造一条消费者可以依赖的“食品安全门”,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模糊条款,使之更明确和可操作,将是必不可少的。(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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