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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案股民开始索赔,涉讼金额和人数或空前


[ 李晓晔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09/10/16  ]     ★★★


  对于“绩优”的五粮液而言,2009年的秋天注定无法平静。

  这边是中国证监会、四川省国资委、纪委多部门的先后介入调查,那边的中小股民维权行动也由口头阶段步入了实施阶段。

  10月15日,CBN记者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获悉,部分五粮液中小投资者已经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赔偿诉讼。

  同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一欣、张瑜从15日起也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将代理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主要责任人及五粮液董事长唐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虚假陈述”已成立?

  9月9日,五粮液被证监会调查的一纸公告一经发布,立刻掀起了轩然大波。这个备受资金追捧的股票价格应声狂跌,当日下午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截至当日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元,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以来之天量。据Wind数据统计,仅当天下午短短的两个小时,五粮液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者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持续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月9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

  也许正是因为五粮液在市场中的影响,9月23日,证监会对正在调查中的案件——五粮液案的初步调查结论向外界作了通报。而这次的通报也可能催生了中国首例在审证券案件遭遇投资者民事赔偿的诉讼。而此前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大庆联谊案、 杭萧钢构案、银广夏案均是在证监会调查结束后开始的。

  证监会在通报中称,经初步调查,发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并称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证监会将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9月30日,五粮液公告回应了中国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论,声称其2007年度报告收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

  “由此,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宋一欣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五粮液案虽然还在审理中,但依据证监会对其“虚假陈述”的定性及拟行政处罚的后续作为,五粮液证券民事赔偿案在法院受理上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了,需要关注的只是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決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宋一欣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宋一欣认为,在五粮液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在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与原告的诉讼风险。但是,五粮液案中,有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加入,随后股价暴跌,因此,该案这2个日期是比较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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