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一直充当“经纪人”的某杂志社记者黎女士将ChanChungLing(陈松伶)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报酬及利息共计87987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据悉,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因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一直充当“经纪人”的某杂志社记者黎女士将ChanChungLing(陈松伶)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报酬及利息共计87987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据悉,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黎女士诉称,2006年8月,黎女士与陈松伶在采访中相识,之后成为朋友,因从事媒体工作十年之久,有着良好的媒体关系和演艺圈人脉关系,便看在朋友的份上义务帮助陈松伶联系宣传等事宜。2007年3月7日,陈松伶主动请求黎女士帮助联系接拍影视剧、广告、演出以及电视台有偿活动等工作,并主动承诺按所谈成劳务报酬的20%向黎女士支付费用。
据黎女士讲,2007年4月12日,她为陈松伶联系了访谈类节目的录制,在节目录制完毕后,陈松伶领取了劳务费3万元后,将20%的劳务费6000元给了黎女士。因为这一次成功而愉快的合作,之后黎女士更加积极地投入到为陈松伶联系活动的工作中,并成功联系到电视剧《亲家》女一号的角色,其出演该剧的报酬是780000元,根据约定,陈松伶应当向黎女士支付20%的费用即156000元。2007年6月21日,在陈松伶进入拍摄十多天后,剧组向其支付了前期片酬后,陈松伶向黎女士支付了10%的费用,即78000元。
黎女士认为,根据约定,陈松伶应按20%的比例向黎女士支付相关费用,而到目前为止,虽经多次催要,陈松伶仍有78000元未给付。故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松伶支付剩余的78000元报酬以及利息9987元。黎女士还表示,自己追债时正值怀孕期间,因追债未果极度愤怒伤心可能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故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