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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九成人赞同国家立法设立男性产假


[ 姜葳 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09/6/19  ]     ★★★

        摘要:“休产假也是男性的权利。”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课题组负责人李慧英展示了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近九成人表示希望该权利得到法律明确保证。

  专家称将地方政策转为国家立法的条件已成熟

  在父亲节即将到来之际,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昨天召开理论研讨会,建议把“男性可享带薪假照顾生育妻子”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写入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男性假期”。专家表示,男性应在孩子出生时陪在妻儿身边,以体现“两性平等合作完成生育过程”。

  ■现状

  26个省市有地方政策

  “休产假也是男性的权利。”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课题组负责人李慧英展示了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近九成人表示希望该权利得到法律明确保证。目前,已有36个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男性分担生育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男性护理假或父亲假。事实上,我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对男性照顾生育中的妻子做出了明确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设立了“男方护理假”或者“配偶护理假”。

  ■建议

  国家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我们认为,目前将地方性政策转变为国家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在需要通过一个立法程序加以明确。”李慧英代表课题组呼吁,男性护理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生育保险”篇章中加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律保障。

  该课题组另一负责人刘澄解释说,生育保险的带薪假期规定是专门针对女职工设计的,男职工并不享有生育假期和生育津贴。“但对于刚刚出生的孩子来说,父亲是缺席不在场的。这种缺位,意味着生育行为并没有在我国的社会政策中被视为需要两性平等合作完成的行为,并没有充分考虑孩子的权利,使得孩子一开始就没有与父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方案

  纳入生育保险或社会统筹

  专家建议,确立“父亲假”的法律地位有两个方案:一是把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生育保险中的具体内容,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需要具体落实;方案之二是对男性护理假进行社会统筹,由生育保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是对休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统一征缴和发放,类似于目前的生育保险统筹。晨报记者 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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